农业部长江上游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农业部长江上游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点: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13号 建设单位:四川省水产局 用地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2057.1m2,改扩建面积为1507.1平方米。其中检测实验室区553平方米,检测辅助区576平方米,办公区153平方米,公用区775.1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2400万元。 二、工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1、施工期 本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进行内部装修改建和实验仪器配置,不涉及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施工建设,因此在施工期间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 ①在对墙体进行装饰和安装设备过程中,会产生部分扬尘; ②喷涂油漆、涂料等装饰材料时产生含苯系物的废气; ③对构筑物的室内外进行装修时(如表面粉刷、油漆、喷涂、裱糊、镶贴装饰等),钻机、电锤、切割机等产生噪声; ④在项目装修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建筑垃圾。 此外,该工序还产生少量生活污水。 2、营运期 (1)废气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实验过程中试药试剂、溶剂等在使用、加热等环节产生的无组织散发,如硝酸、丙酮等在操作条件下产生的一定量挥发等。 (2)废水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来源于生活废水及样品检验废水。 (3)噪声 项目在运营期间,实验仪器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部分噪音,通过对项目所选仪器分析,并无高噪音仪器,产生噪音较小。此外实验室内的集气、通风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部分噪音。 (4)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药品包装材料、破碎的玻璃容器、检验用的多余水产品等。 三、污染治理措施 1、施工期 本项目在施工期,认真按施工要求进行文明、安全、环保施工,对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和建筑垃圾按环评提出的措施进行有效治理和处置,能有效控制施工期造成的环境影响。 2、营运期 (1)废气 针对实验室废气,项目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在实验室内设置集气罩和通风柜等通气系统;在进行试验操作时,若有挥发性气体产生,则试验应在通风柜内完成;在进行有刺激性、挥发性和有毒性气体逸出的实验时,实验人员应佩戴口罩,以保证安全;在通风柜内放置有机及无机溶剂以吸收过滤有毒有害气体;排风口设置于实验室楼顶,并背对职工宿舍和办公区设置。本项目在营运期主要进行实验操作,根据试验所用试剂量分析,则项目大气污染物产生量较少,且通过采用有效的治理措施后,不会对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项目营运期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可行。 (2)废水 本项目实验器具清洗水中药品、试剂浓度较高,与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试剂(废试液)应一并作为特殊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后暂存在前处理室内,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具体见附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集中处理,不外排。 办公生活污水进入大楼内的生活污水预处理池处理,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后进入城市污水管网,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新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排放。 (3)噪声 项目实验所用仪器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减震措施。实验室通风设备风机采用低噪声型,风机采取减震和进出口安装消声设备等措施。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废弃物主要为废纸屑、塑料等,集中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固体废弃物中的多余水产品等一起由送检方回收处理。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废弃物为1t/a,且实验室改扩建前后,固体废弃物产生量未增加。因此,原大楼内的垃圾收集系统可以满足本项目需求。 四、环境影响评价总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使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总图布置合理。拟建址符合区域规划,选址合理,无大的环境制约因素。因此,只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工程设计提出的环保措施,本项目的运营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因此,本项目在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13号建设从环境角度是可行的。 五、公众参与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1)范围 受该工程建设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2)征求公众意见内容 ①对工程建设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②对本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的意见和建议; ③对本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在本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查阅的方式向环评编制单位、建设业主获取本项目的环评报告简本,同时建设单位将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对公示的内容中设计方面进行补充说明。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四川省水产局 联系人:袁工 联系电话:13551013597 (2)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联系方式 环评机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安全评价中心 联系人:郭工 联系电话:028-86691063 该公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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