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一般植物植被的保护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
①植物保护措施
A、植物保护的一般原则为:首先应尽量保存当地的熟化土,对于建设中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中占用耕地部分的表层土予以收集保存,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松土、覆盖耕作土,复耕或选择当地适宜植物及时恢复绿化。
B、在植被恢复及绿化过程中,应选择乡土树种及适合当地环境的植物,并注意乔、灌、草搭配的原则,同时要与周围的自然景观相协调统一。可选用云南松、旱冬瓜、银木荷、滇青冈、黄毛青冈、火棘、华西小石积、坡柳、清香木等树种。
②施工管理措施
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施工前,严格选择施工附属设施的布置位置,尽量选择荒地和未利用地,并优化布置,减少占地,避免占用林地而造成大面积植被的破坏和损失。在施工阶段,应加强施工管理,禁止随意扩大占地范围,禁止任意砍伐施工区周边植被以作施工使用,施工所需的木材尽可能从淹没区正常蓄水位以下范围取用。在砍伐作业阶段,如果发现调查遗漏的珍稀保护植物,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移出淹没区,异地栽培,以保证其种群的生存和繁衍。加强生产生活用火用电安全的管理,提高消防意识,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③征占林地保证措施
项目业主应根据林业用地的管理规定,按照“征占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范围、面积进行作业,并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森林资源补偿费,并对临时占用的部分进行施工后的恢复。避免超计划占用林地,严禁随意扩大占地范围。
④占地优化措施
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复核勘测设计成果,尽量优化选址选线及工程布置方案,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占地面积,减轻工程建设对植被的破坏和动植物资源的影响。
⑤施工迹地的生态恢复
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好表层土壤,用于施工结束后施工迹地的恢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土层,采用当地植物进行“恢复性”种植,然后采取“封育”手段,促进自然恢复。永久占地的生态恢复重点是做好绿化美化工作,加强永久占地两侧植物的保护。生态恢复宜就地采集当地植物的种子、幼苗进行种植,慎用外来物种。
⑥工程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强化管理,提高管理者的消防意识,注意管理巡查,避免山林火灾的发生。
2)对评价区内保护植物的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环评报告拟对保护植物采取如下保护措施:
①3丛金荞麦位于水库淹没区,水库蓄水时将被淹没。由于金荞麦为草本植物,移栽容易,应将受影响植株移栽至附近不受影响的区域,并保证其成活。金荞麦在雨季移栽容易成活,且不用浇水,若条件允许,建议在雨季移栽。
②对于不受工程建设直接影响的保护植物,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看管或采取挂牌等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的有意或无意破坏。
③施工阶段应加强施工管理及对施工人员的环保宣传教育,严禁施工人员意砍伐施工区周边植被,尤其是保护植物。加强生产生活用火用电安全的管理,提高消防意识,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④评价区内分布有11株古树,虽然过程对其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出于保护目的,环评要求对古树进行挂牌保护。
(2)动物保护措施
1)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禁止工作人员对野生动物捕杀;施工期应树立标识牌、警告牌提示保护野生动物。
2)合理施工,减少过多占用林地,砍伐森林,尽量减少对陆栖脊椎动物生境的破坏。
3)应注意观察评价区域内陆栖脊椎动物的活动情况,并注意保护评价区域内陆栖脊椎动物。同时也应注意可能在评价区内活动的珍稀野生动物,发现异常应向林业、农业相关部门报告,遇到受伤或死亡动物应将其交予相关部门,并排查原因。
4)水库完工进入运行期以后,应当制定定期巡护制度,对评价区进行巡护,一方面观察区域内野生动物活动痕迹,判断区域内野生动物栖息是否出现异常,另一方面制止可能的对野生动物的捕杀。
5)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禁施工人员捕杀野生动物,增强人员环保意识,不购买、不食用野生动物制品。
(2)鱼类保护措施
1)施工期,应对涉及河段及其下游枯水河道内的鱼类进行捕捞放生;减少或避免污染物(施工废水、泥浆及生活污水)排入河道,避免造成对下游鱼类的危害。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禁止捕鱼。
2)工程完成,投入运营期,应加强影响河段鱼类的保护,进行日常巡护,禁止捕鱼、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特别是坝下中和镇万马河流域的鱼类保护。
(3)由于直苴水库下游已修建4座拦河坝水电站,区域内鱼类种群片段化已经形成,水库运行后应当定期(运行头5年,每年进行1次)对评价河段鱼类资源状况进行评估,主要监测土著鱼类的种类、种群变化情况,并将监测结果报渔业部门,出现异常应及时报渔业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4)适当采取一定的人工放流措施,。目前评价河段栖息的裂腹鱼类大多已人工繁殖成功,应适当向库区就行一定量的放流(建议每年每种放流10000尾5-10cm的大规格鱼苗)。
5)加强保护支流,大坝的修建,大部分小型鱼类向河道上游及支流迁移,作为小型鱼类的最后栖息场所,应当保护这些支流。一方面,支流上不应再修建带有拦河坝或造成枯水河段的水利工程,另一方面,应当与当地渔政合作,加强日常巡护,禁止在这些支流捕鱼,特别是非法电捕。以保障土著鱼类的物种多样性和栖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