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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环评大纲-法律法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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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EIA法》、《规划EIA条例》、《CP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EIA的定义及原则
(1)EIA的法律定义:指对规划和CP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EIA的原则:EIA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CP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规划的EIA
(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一地三域、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个专项)
报告书
篇章或说明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2)规划进行EIA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生态)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环境、健康)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效益)
3)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EIA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EIA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时限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1/2;少于1/2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P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部门。
(6)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真实性;(二)评价方法适当性;(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可靠性;(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合理性和有效性;(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六)EIA结论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7)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五)EIA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8)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化工园区,实施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
(9)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划EIA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EIA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CP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CP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CP,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CP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CP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11)了解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1)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
2)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划的全过程互动作为切入点。
3)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
4)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评,把协调好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
5)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
6)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7)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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