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清河花园小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一次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有关规定,受建设单位委托,吉林省冶金研究院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性文件的有关要求,该项目在合同签定后7日内,对该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等信息公告如下。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集安市清河花园小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规模:占地面积22298.7m2,总建筑面积57960m2。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集安市清河镇青沟村。项目所在区域北侧20m为门市房,东侧20m为棚户区,西侧隔集锡公路20m为居民区及门市房,南侧10m为棚户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⑴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⑵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研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初步环境状况调查和初步工程分析;⑶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确定评价重点;⑷环境现状调查及建设项目工程分析;⑸环境影响预测;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⑺公众参与调查⑻给出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包括: ⑴总论;⑵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概况;⑶拟建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⑷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⑸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⑹污染防治对策;⑺公众参与评价;⑻环境经济损益分析;⑼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⑽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和选址的合理性分析;⑾评价结论。 本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为项目建设和项目征地是否合理、环境影响可接受程度。 在本公告发布10日内,欢迎关心项目建设的人士对项目的环境保护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咨询方式提出意见并得到答复。 欢迎关心项目建设的人士对项目建设提出有关建议。 建设单位:集安市海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王大进 联系电话: 13096140060 环评单位:吉林省冶金研究院 联系人:王 工 联系电话:0431-85161284 集安市海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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