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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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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
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要求,制定全国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
益关系。”
(二)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提出:“环评技术服务
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
全国环保系统所属环评机构,以其部门背景在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取
得竞争优势,有的业务可能导致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冲突,违反《环
评法》。”同时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规范环评技
术服务市场。”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国环保系统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
见上来,从全面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从推动环保事业— 4 —
发展的现实角度,从体制机制上解决行业垄断问题,切断寻租空间
和利益输送渠道,推动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彻底解决。消除环评机构的环保部门背景,彻底解决环评技术
服务市场“红顶中介”问题,防止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全
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完成后,环保系统直属单位以及直属单
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环评机构参股。
2.依法合规。脱钩工作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
项目环评资质管理相关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与资产
管理、机构与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分批完成。按照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关于“限
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部直属单位的 8 家环评机构率
先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脱钩,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分两
批分别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全部脱钩。
4.妥善安置。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及广大技术人员长期以来
为环保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推动环评技术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对于环评机构的脱钩划转、转让,以及脱钩后环保系统直属单
位的稳定发展,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同时,必须充分保障职工的
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分类、稳妥地安置职工,确保脱
钩工作顺利完成。
三、具体要求
(一)全国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非企业性质环— 5 —
评机构),可以通过依法将建设项目环评业务整体划归环保系统以外
的其他企业,或者由单位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者退出
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
(二)全国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
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可以通
过依法撤回股份、转让股份、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退
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
(三)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
的在编和聘用人员,一律不得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参与建设项目
环评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原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愿
意继续专职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的,必须与直属单位及
其所属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四、脱钩时限
(一)部直属单位的 8 家环评机构,必须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率先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
(二)省级和非西部地区的省级以下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
直属单位,以及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
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必须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
(三)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
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省级以下环保系统
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以及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 6 —
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
评机构,必须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
上述环评机构逾期未与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彻底脱钩的,将取消
其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全部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
五、工作安排和配套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坚决执
行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和部巡视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部
署要求。部 8 家直属单位应于 2015 年 5 月底向我部报送脱钩工作方
案和脱钩进展情况。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成立本省(区、市)环保
系统环评机构脱钩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脱钩工作方案,明确脱钩
时间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切实做好脱
钩过程中环评资质、财务与资产、机构与人事等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确保整个脱钩工作有序进行、平稳过渡。各省(区、市)脱钩工作
方案应于 2015 年 6 月底报我部备案。
(二)项目承接。部直属单位的 8 家环评机构,自本工作方案
印发之日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委托;省级及
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自脱钩时限到期前 3 个月起,不得再承接新
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委托。部直属单位的 8 家环评机构之前已
经承接的项目,报我部审核同意后,可由原环评机构继续完成,原
环评机构如撤销,由其归属的直属单位继续完成。省级及以下环保
系统环评机构之前已经承接的项目,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后,可由原环评机构继续完成,原环评机构如撤销,由其归属的直— 7 —
属单位继续完成。对审核同意由原环评机构或其归属的直属单位继
续完成的项目清单,我部和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分别在本部门政府网
站公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资质变更。对依法整体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的环评机构,以及通过撤回股份或转让股份等形式将环评业务转让
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原环评机构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企
业等脱钩后的接手机构,在接收原环评机构划转的 70%及以上专职环
评工程师且符合前述“三、具体要求”的前提下,经其归属的直属
单位和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6 号)有关改制机构变更程
序和资质条件,核发资质证书。
(四)财务和资产管理。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相关直属单位和
环评机构,在办理企业性质环评机构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务
与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申报
审批程序,涉及产权交易的应当到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撤
销企业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清算程序,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确保
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人员安置。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相关直属单位在环评机
构脱钩过程中,对直属单位在编人员选择回直属单位工作的,所在
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并妥善安排工作岗位;选择调出或辞职的,按
人事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务院关于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 8 —
执行。直属单位聘用人员选择继续执行聘用(劳动)合同的,所在
单位要与其协商变更合同内容,重新安排工作岗位;选择解除合同
的,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
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
规政策办理手续。企业性质环评机构自聘人员,由该机构依《劳动
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
(六)总结报告。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
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指导。部 8 家直属单位应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前向我部报送脱钩工作报告。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于脱钩
时限到期前 20 日向我部报送脱钩工作报告。2016 年年底我部向中央
巡视组上报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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