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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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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环保法的进一步实施法规,在环保部网站没找到链接,但是地方环保局已经有了。
这下未批先建和重大变更的得认罚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doc

27.5 KB, 下载次数: 397, 下载积分: 金币 -15 个

发表于 2015-4-3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503/t20150319_2977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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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5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补办项目,是不是要先处罚了再审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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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2014年已经在做环评,2015年元月才审批通过的项目,需不需要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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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9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上述处罚的规定,我认为是看当地要求的,那我们广东为例,各个市,甚至每个市的不同区的要求都不同。有严格的也有不那么严格的,目前最严格的是从上述文件实施之日起,只要是未取得批复的在建项目都必须立刻停工,直到补完手续为止,违反者按新环保的处罚规定执行;好点的地方是有个缓冲期,未取得环评的在建项目可以边建边补手续,但这段时间被投诉的话还是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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