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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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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claire问到一个问题,内容如下:
标准中4.1 污水排放要求中: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级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后方可排放。
这两点是不是有矛盾,如果乡级医院40张床位该怎么执行。
大家给点看法!
发表于 2010-5-7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表2的规定
发表于 2010-5-14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关注标准中用的是“或”。执行表2的规定。
发表于 2016-9-18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如果是20张床位以下,排入市政管网的小型医疗机构总余氯的标准限值是不是应该是表2 预处理标准,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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