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市德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的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十堰市动力新村22号
项目性质:补办环评
建设主要内容:十堰市德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动力新村22号,租用十堰昇华工业园有限公司的场地、厂房,承担汽车零部件电泳涂装等业务。厂区占地面积20000m2,主要生产工艺包括电泳线一条、喷粉自动线一条,年加工踏圈、上下梁、前后支架、尾灯支架、储气筒25套件。
二、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及选址合理性
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要求,拟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应属于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三、建设地点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
评价区环境空气SO2、NO2、PM10日均值均符合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2)地表水
神定河常规监测断面中各项评价指标中COD、BOD5、NH3-N均不达标。表明上述河段的水质较差,主要是因为该地区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导致,随着城市污水管网的逐渐完善,该地区的生活污水均进入污水管网,可以改善水质。
(3)声环境
区域声环境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四、环境影响预测结果
(1)环境空气
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电泳漆烘干废气、喷粉粉尘、锅炉烟气、抛丸粉尘等,主要污染物因子为VOCs、粉尘等,经筛选,选用VOCs作为预测因子,采用估算模式预测,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及周边敏感点无超标点,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经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根据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模式计算,项目需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
(2)噪声
项目主要发声设备包括各类风机、空压机、抛丸机等。项目在采取厂房隔声及其它减噪措施情况下,各点位昼间及夜间厂界贡献值均能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区标准要求。
(3)地表水
项目主要废水类型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主要为油漆车间的脱脂废水、表调废水、磷化废水、电泳废水以及乳化废水。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厂区内的预处理站和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4)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含油手套、电泳废渣、污水处理站污泥、除尘器收集粉尘、金属边角料、生活垃圾等。厂区内固体废物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处置原则进行,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当地物资部门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五、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分析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气主要包括电泳线烘干废气、锅炉烟尘、抛丸粉尘、喷粉粉尘等。
(1)电泳线烘干废气:由于其产生量较小,采取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2)锅炉烟尘:锅炉烟尘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3)抛丸粉尘:抛丸粉尘通过设备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4)喷粉粉尘:喷粉粉尘通过设备自带袋式除尘装置收集后排放。
2)水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废水采用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整体原则。
(1) 生活污水经过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2) 前处理废水、电泳废水经厂区预处理站和综合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后噪声源主要为空压机、风机、抛丸机等设备噪声。针对声源的不同特性,分别采取局部隔声门窗、减震等措施加以控制。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东侧贡献值能够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含油手套、电泳废渣、污水处理站污泥、除尘器收集粉尘、金属边角料、生活垃圾等。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卫生填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与当地物质部门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废物转移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使用合格的容器,减少物料散落。
六、结论
项目位于十堰市动力新村22号,项目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品、工艺路线、规模等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项目在建设中和建成运行以后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废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在落实施清洁生产、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后,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允许范围以内。项目的投产会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因此,该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规划,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可以按拟定规模及计划实施。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便利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公众意见反馈与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1)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十堰市德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霞
(2)项目评价机构
环评单位:十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冯工
联系电话:0719-8114343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建设项目地点范围内的公众以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公众均可对以下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或看法:项目建设地点现状环境质量的看法;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保护问题的看法;对该项目实施后最担心的问题是什么;对环保对策措施有什么要求或建议;是否赞成该项目环评报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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