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稀镁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镁合金深加工建设项目 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等相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稀镁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镁合金深加工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吉林省稀镁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镁合金深加工建设项目 项目基本情况:吉林省稀镁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80744.08万元建设镁合金深加工项目。厂址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中国镁谷园区内,项目建成后,将年产5万吨镁合深加工金产品。 建设单位:吉林省稀镁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投资:80744.08万元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 (1)地表水 本工程生产废水主要为冷却排水,均采用闭路循环系统,不外排,生活污水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旱葱沟河,对地表水体影响较小。 (2)环境空气 本项目主要废气排放源在采取袋式除尘器等废气治理措施处理后,可使全厂废气达标排放。根据预测,本项目各项大气污染物正常排放情况下贡献值很低,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声环境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各种炉窑、颚式破碎机、球磨机、压球机、压铸机、搅拌机等生产设备及风机、泵类等设备噪声,其声压级为85-105dB(A)。在采取有效防噪减振措施和距离衰减后,本项目设备噪声对环境影响不大。 (4)固废物 本项目主要的固废物为还原炉渣、精炼渣、除尘灰、修整废料、污水站污泥、生活垃圾等,各种固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 (1)废气 对煅烧窑、还原炉及精炼炉、压铸机均采用了袋式除尘设施,烟尘、SO2、NOx可达标排放,对HCL尾气采取了碱吸收装置进行吸收,可达标排放。 其他有组织排放源:本工程对破碎、配料、混磨等粉尘有组织排放点均采用袋收尘器处理。 无组织排放粉尘:对原料堆场及渣场等无组织扬尘点拟定期进行洒水降尘,并在物料堆放、装卸过程中尽量降低落差,加强原辅材料调度管理,减少物料在露天场的堆放时间;对于需胶带机输送的物料尽量降低物料的落差,加强密闭,减少粉尘外逸;厂内渣场采取封闭或半封闭措施,减少扬尘。 (2)废水 本工程拟自建污水处理站,对生活污水净化后可达到GB25468-2010《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后排入旱葱沟河;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3)噪声 设备选型、生产工艺等方面均采用低噪、吸声效果好,符合噪声排放标准要求的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减噪、降噪措施,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可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 本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的有效的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厂区附近居民搬迁事宜: 根据《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第7号文):“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 根据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函,区政府计划在本项目试生产前将拟建厂区1km范围内所有居民搬迁完毕。 四、环评结论要点 吉林省稀镁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镁合金深加工建设项目属于镁合金深加工项目,为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允许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要求。 本项目选址于白山八道江龙山湖工业集中区金属镁新材料园区规划的工业用地内,符合白山市、白山八道江龙山湖工业集中区的总体规划要求。 本项目的主要污染物为生产烟粉尘及噪声,只要采取国内成熟有效的治理措施后,可以达标排放,对大气环境、声环境及人居环境的影响均不大。其环境影响可以接受,选址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在严格采取本环评提出的有效技术及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的基础上,本项目从环保角度讲选址合理,建设可行。 五、公众索取项目简本及补充信息的方式及期限 1、索取方式:建设单位联系人:卜工 联系电话:18604458878 环评单位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13504418137 2、索取期限: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1、征求范围:厂区临近的居民以及白山市当地的各界公众 2、主要事项 (1)公众就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意见; (2)公众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地方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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