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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请教伴生放射性矿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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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朋友,请教关于伴生放射性煤矿的环评应该怎么做?以前接触的都是射线装置、密封源等,伴生放射性矿的还是头一次,不知如何入手。
简单介绍一下项目:该项目为煤矿资源开采,非放环评报告书已经完成,依据该项目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煤层中含有放射性铀,专家建议对矿井资源进行放射性普查,明确放射性超标区域。
发表于 2010-6-5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

本帖最后由 鹤无声 于 2010-6-5 15:15 编辑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释义】    本条是对开发利用和关闭、退役铀(钍)以及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所需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一、开发利用和关闭、退役铀(钍)矿的企业,应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颁发采矿许可证或批准退役的文件。
        二、开发利用如稀土、磷酸盐矿等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的非铀矿时,由于人为活动造成放射性水平升高,因此有必要对其活动进行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利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向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释义】    本条是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要求和验收的规定。
        一、为保证经审批的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在进行设计时,应将污染防治设施一并考虑,施工时将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纳入整体施工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为确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本条第二款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对该设施的验收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要求,通过对该设施的监测或监督检查结果,考核该设施是否达到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
        第三十六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释义】    本条是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环境实施监测的规定。
        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环境实施监测是指开发利用单位在矿的采冶过程中应对其液态排出流中的放射性核素的浓度和总量进行取样测量,在矿周围环境中应进行各类环境介质和/或生物中放射性核素的取样测量。测量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以确认铀(钍)矿的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满足有关国家规定或批准的限值。
        第三十七条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释义】    本条是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的处理、处置规定。
        一、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采和选冶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含有天然放射性的废矿石和矿渣,这些尾矿的特点是:放射性活度水平较低,但均超过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豁免水平;其所含的放射性核素寿命长,对环境和人类构成长期的潜在危害;产生数量大,如开采1吨矿石根据开采方式的不同会产生0.5—7吨的废矿石,选冶过程中还要产生约140%的尾矿。由于以上特点,这些放射性尾矿不可能像一般的中低放固体废物那样建造贮存库暂存一段时间后送交国家的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必须在当地选取合适的地点建造为贮存和处置这些尾矿的坝式系统,即尾矿库。
        二、尾矿库的选址和建造应满足在今后若干年内将库内的放射性物质与人类生活环境的隔离要求,遵循国家标准《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和其他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释义】    本条是对铀(钍)矿开采和选冶设施退役计划的规定。
        一、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该在铀(钍)矿开采和选冶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对这些设施的退役进行考虑和安排,并制定退役计划。铀(钍)矿开采和选冶设施退役是指其在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停止服役后,为部分或全部解除对其监管所采取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去污、拆卸、解体、拆除、清除、补救行动和废物管理等,而且是根据事先安排并经审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进行的。事先安排是指新建设施在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如何为方便今后的退役作出安排。由于此类设施退役具有技术复杂、耗资巨大和持续时间长的特点,且随所处的自然和社会条件的不同而各异,因而如何科学有序地进行这项工作,以保证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并使退役更安全、经济和合理,预先制定计划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从大量的经验教训中使人们认识到对核设施退役考虑的越晚,退役可能变得越难和越费钱。业主在这些设
施的建造阶段就应开始提交初步退役计划,随后根据设施改造、经验积累、法规要求的变化、新技术的应用以及运行情况等进行必要修订,在设施退役前提交最终的详细的退役计划。从内容上来说退役计划包括的内容主要有:设施描述、退役策略、计划管理、退役活动、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质量保证、费用估算与经费计划、放射性废物管理(包括废物的最终处置),监测与维护等等。
        二、由于铀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对铀矿的开采实施严格的控制,国家对铀矿冶设施的建设与运行进行投资,并对铀实行统购统销。因此国家财政应尽早安排铀矿开采和选冶设施的退役经费,因为铀矿开采和选冶设施的退役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若不在运行时做好费用估计并安排经费,将来很难顺利退役,达到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的目的。至于钍矿采冶设施则需要经营者在其赢利中提取足够的资金以用于将来这些设施的退役活动。

看下一些文献吧:比如对新疆某铀伴生煤矿辐射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探讨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对新疆某铀伴生煤矿辐射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探讨》该文献已经看过,确实有一定的启发。也咨询了一些专家,监测方案基本确定下来了,工作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体会希望及时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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