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该办法的具体细正筹备发布,关于一些争议内容将在细则中有详细具体的确定,并且将划定一个过渡期。资质晋级、评价范围调整及首次申请的环评机构要等11月1日之后才可申请受理,2016年1月份和2月份到期的环评机构资质延续仍旧按照旧的环评资质管理办法执行,准备材料;环保系统事业单位脱钩的参考标准原则上依然按照旧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具体实施细则以近期公告的新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准;环保系统之外的事业单位改制还请耐心等待新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请大家耐心等待11月1日之前要在环保部官方网站上的公告及办法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甲级单位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因此环保部希望对工艺复杂、社会敏感、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单独分类出来,划给甲级单位处理,相比较以前的就办法来说,不再是一刀切的划分,有了按具体情况分类的意愿,和进行细化调整的能力,因为甲级项目目录的另行制定,包括什么时候制定、如何制定、如何执行,都可以随时进行修改。 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进一步放宽了环评市场的限制,除了甲级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甲级和乙级环评机构可处于平等竞争位置。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最终的趋势还是一批专、精的研究机构垄断全国重大项目。甲级单位做研究,乙级单位去赚钱。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 (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三个行业可存在事业单位环评机构,行业特殊性决定的。 一些交通、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等一般事业单位,也将限制资质申请。意味着其他非环保系统的科研院所或高校将应按照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形成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环评机构申请或延续资质,即水利,交通、海洋等部系统的事业单位或相关部门以及高校岀资的企业仍然可以具有环评资质。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从头至尾,全过程管理。日常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在年度考核及应对管理部门检查时会很轻松。 第九条 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今后无法直接申请甲级资质,必须先申请乙级资质,至少四年以后,编制八项报告书,才能申请甲级。 甲级有效期的任务就是8项报告书,没有特殊限制,比较容易满足。因为一家环评单位四年接不到8个较大的项目,人员也养不活的。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一个环评师四年两个报告书的要求也不算高,并且也不是要求所有,而仅是三名。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甲级单位会垄断一些行业或区域,因此也就有义务承担一些科研任务。一般大型环评机构都属于大型集团或设计院的下属单位,四年完成一项科研课题虽不容易,但也可实现。专门做环评的乙级单位还是老老实实做项目赚钱吧,做科研很是费事费力。 第十条 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算上报告表的话,一个环评师四年四个项目很容易完成。 第十一条 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完成8个项目,是个不算任务的任务。太简单了。 甲级和乙级资质的环评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没有要求一定是在该申请机构的业绩。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特指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报手续难免会有缺失和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尽可能多打电话咨询,别怕麻烦,即便退回,也会详细告知,按要求补正即可。在尊重对方的前提下,工作人员的态度还是比较好的。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时应注意流程的时间节点,基本没什么变化。 第十八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 据消息称,甲级单位在有效期内至少应完成8项报告书。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针对挂靠的惩罚规定,不能做项目负责人和章节负责人,但还是可以从业,毕竟要给人留口饭吃。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 (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网站设置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放宽要求了,现在是不得拒绝公益性建设项目,而非之前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据消息称,报告表的主持人不要求相应专业类别,此处未表达清楚。并且报告表相应类别指的是一般报告表和特殊报告表,所有工程师均可主持一般类别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所有章节负责人均由环评工程师担当。 机构合作依然可以存在,但外包章节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由主持机构的环评师担当,即明确所有责任由主持机构负责。 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各章节的主要编制人员还应当为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项目合同只能与环评机构签订,要盖企业公章的。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比以前的名单表信息量要多了,注意证书编号、专业类别、登记编号都要填写。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 监测报告要原件,那就是变相要求环评单位负责委托现状监测。这还能办到,批复文件按法理来讲是应该给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没有是合理的(但不正常)。尽量达到吧。 第二十七条 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环评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九条 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 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 监督检查只能是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其他下级环保主管部门不对环评机构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和年度检查,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 对主持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三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接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的,或者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格式的; (三)未建立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的。 小问题,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至三个月: (一)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资质变更的; (二)逾期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请备案环评机构出资人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化情况的。 不沟通,短期休息。 第三十五条 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三至六个月: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的;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的。 人员违规,中期休息。 第三十六条 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水平太烂,长期休息。 有前款规定情形,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重大影响,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环评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平级的其他环保主管部门应该可以受理该机构的项目审批申请。 新增加对工程师的要求,活不好干了,责任变大了,以后不能随意瞎签字了。 第三十八条 环评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或者撤销资质。 环评机构经重新核定的资质等级降低或者评价范围缩减的,在重新核定前,按原资质等级和缩减的评价范围接受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继续完成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编制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本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应当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记入全国环评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没有说明对处罚不合理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部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环评机构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系统,采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编制机构、编制人员、编制时间、审批情况等信息,实现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工作质量的动态监控。 在环保系统内部已经开始运行,外网还不能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条件限制环评机构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只有环保部由此项权利处罚。 第四十五条 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环评机构资质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继续完成已受理的该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所称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包括因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已申报所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在申报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在注册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和老办法之间的区别 新办法删除了申请机构注册资本、固定资产、专业仪器设备、环评岗位证书人员以及各环境要素专业人员配备等要求。 新办法增加了“甲级机构还应当在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针对一些地方采用“备案审查”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评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评业务,防止地方保护和垄断经营,新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条件限制环评机构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新办法提出,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值得注意的是,档案中的监测报告需要原件,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档案一定要有监测报告,就像公众参与材料一样,确实涉及到的项目才需要。 对于有些机构挑项目承接的现象,办法要求,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办法明确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由环境保护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26号)第三十六条对于评价机构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则是取消其评价资质。 当前环评机构与工程师人数的关系分析 目前环评资质单位共计有1159个,其中甲级193个,乙级书622个,乙级表347个;按单位资质要求算,老的管理办法要求的最少环评工程师人数为6338人,新管理办法要求最少环评工程师人数为11589人,从需求最少需求人数来看,增加了83%;如果从每个类别最少要求环评工程师人数来看,按类别要求则要增加100%;查阅最新的目前全国已注册环评工程师共计11209人,整体基本平衡。 今年考试新通过人数约为1500人;由于红顶脱钩,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年底预计要注销约1000多人;造成行业总体人数的变化也不大。 考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人数的要求,将有一批环评单位无法延续而退出环评行业,同时由于资质申请硬件条件的降低,也会由一批企业申请环评资质,因此总体考虑还是平衡的。 总之,环评行业越来越面向市场开放,即便将来人数通过考试的人数越来越多,市场的需求也将加大。通过市场的调节,我认为当前资质改革不会对整个行业造成太大波动。 政策与市场互动调整,会使环评行业在稳定中越来越规范,愿环评行业越来越好,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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