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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江苏省放开环评现状监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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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我省环评现状监测有关情况的说明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规〔2014〕1号),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综合检测机构可以承担环评现状监测工作,且《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一批)》已发布(苏环办〔2015〕6号),结合目前我省环评现状监测工作实际,现作如下说明:
一、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及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综合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检测机构”)均可承担我省环评现状监测。
二、《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此文件现已自行失效。取消现状监测质量保证单。由有资质监测机构和综合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检测报告可作为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的依据。
三、环境监测机构和综合检测机构对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检测报告负责,省厅监测处加强对各监测机构和综合检测机构的监督和考核。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状监测情况不再需要省监测中心审核。
四、环评机构应在环评报告中正确引用监测报告的数据,并对其负责。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检查一览表(试行)>和<环评报告现状监测情况表(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08〕50号)中关于环评报告现状监测情况表的要求。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材料中不再需要提供环评报告现状监测情况表。
五、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规定,可使用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各例行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监测资料。
六、历史数据引用是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对环保部门向社会发布的,或由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中已有的监测数据、资料的运用;受商业保密条款约束有保密的要求的,不得作为历史数据向第三方提供。每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均需附有资质环境监测机构或综合检测机构的监测报告,引用历史数据的也应重新出具监测报告并附相应说明,监测机构或综合检测机构对历史数据引用的真实性负责。
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及省相关要求,提高现状监测工作质量和环评编制质量。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根据《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
江苏省环保厅
2015年2月17日
发表于 2015-10-13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局的例行监测数据怎么卖啊?

自动监控点的数据呢?

江苏省环保厅又多了一个份子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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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下《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再对比CMA认证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个管理办法是明显的与CMA认证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啊。
说个最简单的吧:CMA认证通过的,就明确表明了该单位有相应的监测人员和能力了,还要你环保厅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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