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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工作进展(200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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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工作进展(2002-2008)

1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建设
1.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发布实施

1991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发表了第60号出版物,这份新建议书中反映的国际放射防护领域重大进展在国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991~1992年间,由中华学会放射医学与防护学会与中国核学会辐射防护学会共同组织,或由国家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核安全局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等主管部门联合举办ICRP第60号出版物研讨会或研讨班。与此同时,在广泛的国际协调基础上,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六个国际组织共同制定了新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国际基本安全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115号,1996年版,以下简称IBSS)。这个事件加快了我国联合统一的第四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步伐。1994年,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成联合编制组,编制我国统一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1995年启动的联合编制组的构成如图1所示。从1995年至2000年,联合编制组先后举行了16次工作会议,2次全国性大型研讨会,四易其稿,于1998年5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征求各方意见。2000年7月有50多位专家出席的审定会上原则上通过了此标准的送审稿。2002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编号GB 18871-2002批准发布我国第四部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取代先前发布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84)和《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从而结束了两个基本标准共存的局面。

图1  联合研究制定我国新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的组织机构图


GB 18871-2002是根据IBSS对GB4792-84和GB8703-88进行修订的,其技术内容与IBSS等效。依据IBSS对GB4792-84和GB8703-88进行修订时,还充分考虑了我国十余年来实施GB4792-84和GB8703-88的经验和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保留了GB4792-84和GB8703-88中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那些技术内容。其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GB 18871-2002的发布与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和提高我国的放射防护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及其应用更好地发展。

1.2  向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转化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规定,卫生部要求有关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清理复审,并转化成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前后发布。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起草人,从当时有效的66项国家和行业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以及已通过审查但尚未发布的8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清理出43项标准涉及职业照射,经复审并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布;余下31项不涉及职业照射的标准,仍然作为国家和行业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3  标准清理
按照2004年卫生标准工作研讨会议精神, 2004年10月对归属标委会的国家标准和卫生行业标准同步进行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清理和评价。标委会在清理复审的基础上,对每项标准按照专家评价、集中讨论、分析汇总和结果上报四个阶段进行了清理和评价。本次清理和评价的放射卫生防护国家标准和卫生行业标准共66项,其中继续有效15项,修订9项,整合6项(整合后为2项),废止36项(其中35项已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需要修订、整合的标准已陆续列入近年的标准制修订计划。
1.4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及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研究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及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研究”是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研究”的子课题之一(2004年1月~2005年11月)。该子课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要求,针对已有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研究以下方面的内容:制定放射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提出各类放射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制定放射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评价方法;建立辐射剂量估算方法;修订放射工作场所剂量水平限值;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规范;提出医疗照射的剂量控制方法;完善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标准。截至2008年底,已经有27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项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由卫生部批准发布,2项审查通过并报批。
1.5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医用辐射技术发展很快,本届标委会针对医用辐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技术、新设备制定了迫切需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监测评价规范,填补了国内空白,例如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乳腺X射线摄影、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防护标准或质量控制检测规范。制定了一批《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急需配套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例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等。
2003年至2008年,卫生部相继发布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5项,其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3项,卫生行业标准(WS)2项,强制性标准23项,推荐性标准12项。
截止到2008年底,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共有103项标准,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64项,国家标准30项(含卫生部等多部门联合制订、发布的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卫生行业标准9项,目录见表1。进一步完善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为依法进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核与放射突发事件的医学应急工作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技术依据。

表1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一览表(截至2008年12月)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共64项)GBZ 113-2006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4-2006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5-2002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7-2006    工业Χ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 119-2006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6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22-200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GBZ 123-2006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7-2002    Χ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30-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    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 138-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计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 147-2002   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Z/T 152-2002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标准GBZ/T 154-2006   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Z  161-2004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  165-2005    Χ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66-2005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GBZ  167-2005    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GBZ  168-2005    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4-2006    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5-2006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6-2006    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7-2006    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8-2006    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79-2006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 180-2006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 181-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2-2006   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GBZ/T 183-2006   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GBZ/T 184-2006   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  186-2007    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87-2007    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T 200.1-2007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1部分:体格参数;
GBZ/T 200.2-2007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2部分:主要组织器官质量;
GBZ/T 201.1-2007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
GBZ/T 202-2007   用于中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
GBZ 207-2008     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GBZ/T 208-2008   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二、国家标准(共30项)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卫生部等三部门联合提出)GB  8921-88      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 11713-89      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GB 11743-89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 14882-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T 14883-94.1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总则GB/T 14883-94.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氢-3的测定GB/T 14883-94.3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锶-89和锶-90的测定GB/T 14883-94.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钷-147的测定GB/T 14883-94.5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钋–210的测定GB/T 14883-94.6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镭-226和镭-228的测定GB/T 14883-94.7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天然钍和铀的测定GB/T 14883-94.8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钚-239和钚240的测定GB/T 14883-94.9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碘-131的测定GB/T 14883-94.10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铯-137的测定GB/T 16137-1995  Χ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GB/T 16140-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 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GB/T 16143-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 16145-1995  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 16146-1995  住房内氡浓度的控制标准GB 16348-1996    Χ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9-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Χ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0-1996    儿童Χ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2-1996    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GB 16353-1996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1-1996    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2-1996    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T 17589-1998  Χ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T 17982-2000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三、卫生行业标准(共9 项)WS/T  75-1996    医用Χ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WS/T  76-1996    医用Χ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WS  177-1999     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WS  178-1999     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WS/T  184-1999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WS/T  189-1999   医用Χ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234-200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镅-241的测定WS    262-2006   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263-2006   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影像质量检测与评价规范



2 标准立项及审查情况
2.1 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标委会按照卫生部的统一要求,认真起草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标委会工作会议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第四届标委会遗留的2002年制修订项目13项,经努力,已发布9项,正在进行3项。
2003年制修订计划项目16项(其中制定12项,修订4项)。2004~2005年制修订计划项目9项(其中制定5项,修订2项,整合2项)。2006年制修订计划项目10项(其中制定9项,修订1项)。2007年制修订计划项目17项(其中制定8项,修订3项,国标委修订项目6项)。2008年制修订计划项目7项(其中制定6项,修订1项)。
2003~2007年计划项目已发布11项,通过审查报批4项,其余正在按计划进行(主要原因是2003年计划直至2005年方下达),大多数2009、2010两年进行审查。

2.2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十一五”规划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十一五”规划的制定,是以卫生标准作为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指导思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规,按照中央编办[2003]17号文、中央编办[2003]15号文对放射源安全监管和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职责分工的界定,以及《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而制定。从放射卫生监督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和可能性、可行性出发,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防护体系,使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我国改革开放形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与国际有关标准相协调。
标委会充分征求各委员、主管部门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提出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十一五”规划。共34项标准,其中专业基础标准2项,职业照射防护标准及检测规范8项,医用辐射防护标准及检测规范21项,涉及公众照射的标准1项,医学应急标准2项。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作是:
(1)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特别是基础标准和通用标准;
(2)尽快制定《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所要求的配套标准;
(3)尽快制定为落实中央编办[2003]17号文、中央编办[2003]15号文对放射源安全监管和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职责分工的界定,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监测需要配套的技术标准;
(4)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2003]17号文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要求,针对潜在辐射危害比较大的辐射应用项目就其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和方法制订标准;
(5)按照中央编办[2003]17号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精神,为配合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的职能,制订相应配套标准;
(6)积极采用IAEA的最新辐射安全导则和ICRP最近报告,选取其中合适的题材,结合我们的需要和我国国情,为《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贯彻落实制定相应的导则;
(7)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参照IAEA、ICRP、ICRU、WHO等国际组织机构的标准、报告和技术文件,制订有关突发核与放射事件医学应急处理的技术标准;
(8)有关防护标准、监测、检测方法与规范的制订修订,特别是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相配套的次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3 标准审查工作
(1)第五届标委会2002~2007年共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9次(含4次部分委员参加的预审会),函审1次,共审查标准45项,其中通过41项,缓评3项,不通过1项。第六届标委会2008年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1次,审查标准6项,其中通过4项,另外两项标准建议与现有相关标准内容整合。
(2)标准的起草程序严格按照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共三稿的要求进行,最终应提交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和标准编制说明;要求起草人征求意见时应选择熟悉标准内容和标准化工作的专家并考虑代表性,尽可能包括不同单位和代表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不同方面人员。
标准审查中坚持了标委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主审人制度和预审制度,以提高标准审查的效率,进行严格把关。要求起草人在征求意见的专家中选择1-2名熟悉标准内容和标准化工作且又十分认真负责的专家作为该标准的主审人,在标准送审前就提前介入,协助起草人对送审稿的定稿进行把关,并在标准的审查和以后修改成报批稿的过程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直到标准的最后完成,以保证标准的质量。对于重要标准进行预审,邀请部分委员和标委会以外的同行专家参加,以利于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与此同时,将标准提交未与会委员进行函审;对预审中未取得较为一致意见的个别标准或标准中的个别问题,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提交标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审查。
(3)对于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标准反复讨论,以求达成共识。例如,在2006年8月15日组织召开了辐射源机房屏蔽专题研讨会,会议对分歧意见较多的《放射治疗场所的辐射屏蔽规范:一般原则》(草案)进行了讨论。参加会议的人员分别来自卫生系统、医科院和军队的研究所以及疾控中心、医院、设计院等8个单位的专家,经认真讨论,最终就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使得该标准在2006年11月召开的标委会全体会议上顺利通过。
(4)认真贯彻落实《卫生标准编写技术指南》、《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审查规范》、《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及时将有关文件转发给标委会各位委员、标准起草人、各相关单位,在2006年度标委会工作会议上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全体委员认真学习上述文件,以保证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制修订质量和审查质量。
3 标准宣贯工作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联合提出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1984)和《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1988),成为我国新的统一的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我国新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与原基本标准相比内容上有了较大的变动,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长达200多页,并且融会了国际上新的放射卫生防护研究成果和管理思想,是今后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内指导我国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指南。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的实施,标委会在卫生部法监司的支持下,于2003年8月3日至8月7日在北京举办了“国家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CBSS)宣贯会”。参加本次宣贯会的有来自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疾控中心的领导,以及25个省(市、区)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集团等系统的130名代表。会议邀请了6位专家对新基本标准的内容作了详尽讲解,同时还安排了职业病防治法与基本标准的关系、职业照射的控制、医疗照射的控制、公众照射的控制、潜在照射的控制、应急干预、持续照射干预等九个方面内容的专题讨论,并现场进行了答疑,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圆满成功。本次宣贯会对贯彻实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提高新时期的放射防护工作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标委会按照卫生部的统一要求,积极参加2005年卫生标准宣传周的活动,提交相应的宣传材料,并派出两名专家参加现场咨询。标委会的专家和秘书处的同志在各类学术研讨会、工作会议、继续教育项目中多次讲授或交流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进展情况,并利用专业期刊、专著和网络等多种载体传播有关标准信息。
近年来发布实施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数量较多,变化较大。为做好宣贯工作,标委会委托中华医学会放射医学与防护学分会在2007年6月下旬举办了一期“全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培训班”,对13项新标准和3项新法规进行培训,培训学员200名。标委会协助制定了培训方案、编辑了培训讲义,标委会委员、标准起草人共9名专家参加授课。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应用指南》的编写。为帮助使用和实施标准的机构或人员以及对此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机构或人员,正确地理解和应用标准,标委会积极策划筹备编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应用指南》,在完成编写提纲草案和凡例的基础上,于2007年2月3日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经讨论,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应用指南》的目标、基本原则、编写方案、人员分工等问题达成了共识,会后初步落实了编写任务。秘书处对全部标准编制说明进行了整理,对无电子版的早年标准编制说明进行了文字录入和编辑加工。2007年12月正式启动编写工作,经反复讨论、修改,已于在2008年底完成定稿,预计2009年正式出版。
4 标委会秘书处的建设与开展的工作
4.1  秘书处建设
为加强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中国疾控中心辐射安全所2004年5月成立了政策标准研究室,与建设项目评价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05年1月政策标准研究室独立建制。在退休人员返聘和增添年轻人员等问题上尊重和支持秘书处意见,积极配套专门的办公用房、办公和通讯设备,目前,秘书处有4名同志专职从事标准管理工作,有充裕的设备和办公条件开展工作。
4.2  秘书处的工作开展情况
(1)起草本专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规划草案,由标委会讨论通过、卫生部批准后负责督促落实。
(2)组织召开了标委会历次工作会议、审查会议和宣贯会。
(3)在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各个环节按照职责进行把关,按照要求报批,对标准文本清样进行认真校对,在标准质量保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4)按照《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对早年发布标准的编制说明进行了文字录入和校对,逐步实现对有关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5)对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卫生标准提出了修改意见,对标准起草人提出的有关问题提供热情帮助,对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提供了咨询服务。
(6)为提高标准文本可及性所作的努力。2006年6月和2007年6月,标委会秘书处编辑制作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法规以及标准相关文献的电子版汇编(第一版和第二版),作为内部交流资料,无偿提供给标委会委员、标准起草人、各省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单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参考使用。标委会秘书处还将现行有效的全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PDF文本、标准一览表、标准历次版本表、相关的标准发布通告挂在中国疾控中心辐射安全所网站(www.nirp.cn)上,并及时更新,供社会各界参阅,点击量已超过两万次。
(7)国外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追踪调研工作:初步实现了对ICRP、IAEA、NCRP、DIN等国外标准化组织有关出版物的动态追踪,整理了有关标准目录,收集了大量的标准文本,对ICRP、IAEA的有关出版物进行了翻译,有些已公开出版中文版,为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制修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自2004年起,秘书处编辑出版了《辐射与健康通讯·放射卫生与核应急信息特刊》,主要报道国内外放射卫生防护、核与放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域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动态,已出版50期,受到卫生部、国家核应急办、中国疾控中心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好评。
(8)完成了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研究中的放射卫生防护部分、《卫生标准编写技术指南》中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部分的研究工作,已通过验收。承担了卫生部政法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委托进行的国外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追踪评议课题,已提交研究报告。参与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卫生标准审查规范》等标准化法规性文件的讨论对讨论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有些意见已被采纳。
(9)完成了标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5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随着卫生部门放射卫生防护监管职责的重大调整,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核与放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不适应的情况越来越多,需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要求,加紧制订新的标准,对现有标准进行适时清理和修订。
(2)国家标准(GB)很难取得编号,有关公众照射防护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近期只能将重点放在职业照射和医疗照射,且多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和卫生行业标准(WS)形式发布,GB越来越少,体系不够完善。希望加强部门协调予以妥善解决这一突出问题。
(3)标准的实施情况不够理想、有些标准不能得到认真执行,应利用多种多样的具有针对性的形式,积极推进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宣贯工作。同时,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反映一些标准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今后应注意广泛征求基层单位的意见。
(4)卫生标准研制经费、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给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作为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标准对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属于完全意义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建议国家支持标准研制和标准管理的经费投入,按照实际成本而不是“补助经费”,从中央财政专项列支、及时拨付。
(5)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动态追踪、调研工作,了解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作为建立和完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的重要参考,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研制和管理水平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发表于 2010-11-18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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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呀?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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