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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求文件《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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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求文件《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只知道是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网上实在是找不到,请问谁有这个文件,麻烦上传一下,或发我邮箱xiu_tw@163.com,不胜感激!
发表于 2010-6-29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了河流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存在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工业布局不尽合理、工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农村污染问题突出和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水污染及水生态问题依然严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环保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尽快改善水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分类指导

(一)进一步提高对河流治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河流流域大多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工业基地和人口集中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加强河流治污工作,保持良好的河流水环境,对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河流水环境形势的严峻性,污染治理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河流治污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让河流休养生息。

(二)努力实现河流治污工作目标。2008年年底前,主要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污染指标达标率达100%。到2010年年底前,跨省界断面河段水质显著好转,主要江河干流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目标的要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主要水污染物COD排放总量比2005年平均削减10%以上,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增强。

(三)认真实施河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各地要紧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根据水(环境)功能区保护、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承载条件,制定并组织实施流域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快治污项目建设进度。加大投入力度,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业责任,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事权划分原则,落实治污所需资金。

(四)分类强化河流治污工作。要根据不同流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防控重点,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满足重要江河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目标要求。淮河要实现干流、支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全面改善;海河要重点改善漳卫南运河、沧浪渠、子牙新河等水域水质;辽河要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彻底解决条子河等跨省界污染问题;黄河重点解决中上游干流、渭河、汾河、湟水河等支流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南水北调工程要保证饮用水水源地及输水水质安全;长江、珠江要重点解决工业和城市水污染问题;跨国界河流要加快治污设施建设,保证水质安全。

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

(五)加大工业水污染防治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研究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监督地方政府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国家产业政策,2009年起,环保部门要制定并实行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停批向河流排放汞、镉、六价铬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加强工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现有工业园区、基地和项目,要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预案,消除环境隐患,提升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水平。科学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论证工作。自2009年起,河流流域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与沟通,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在环境事故高发的区域和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限制污染企业的融资来源,积极防范信贷风险。加强与证监会的沟通,强化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对于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或不能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过上市环境保护审核;对已经上市的,及时披露企业接受环保部门处罚的信息。

(六)加快城市和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行产业化,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城市和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污水处理系统建设要坚持“厂网并举,管网优先”,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和处理效率。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套脱氮工艺,在建、已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脱氮改造。在做好节水的同时,统筹考虑再生水利用系统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力度,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8元。研究改进城镇污水处理的收费和投资机制,充分动员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资源,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理和监管。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处理能力60%的,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不到位的,环保部门要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项目环评文件。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条件的城镇污水管网可向近郊农村延伸,重点流域的村庄要建污水处理设施。分地区开发村镇污水处理适宜技术,制定技术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七)加强面源和流动源污染防治。农业部门要大力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禁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加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鼓励和支持开展有机肥资源综合利用,推广科学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科学技术。交通部门要制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应急反应预案,加强污染应急的预警、监视、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入河流的机动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的保障机制,保证到港船舶污染物得到及时接收,并纳入城市废弃物接收处理系统统一处理。2009年年底前,港口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按照标准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要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环保部门要协调林业、水利等部门,依法保护好流域内的林草植被、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减少水土流失。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处理好水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科学安排必要的生态用水。有关部门要监督指导地方政府对主要入河道(口)逐条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实施生态修复,确保入河水质达标。因地制宜地建设前置库、人工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有计划地开展底泥疏浚,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增强生态功能。财政、发展改革、环保和水利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本省辖区流域生态补偿有关政策,并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九)做好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河流环境监测工作,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快跨国界河流我方河段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垃圾处理场建设,并监督其运营管理。流域机构要加强省界水质监测断面的监测,及时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工作。环保总局会同水利部门制订跨省界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订跨市界断面考核标准。跨省界断面要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全天候监测跨省界水质变化情况,为查处水污染突发事件提供依据。上游环保等有关部门一旦预测或监测发现跨界河流水质发生异常变化,要及时向下游发出预报和通报,下游立即启动水污染应急预案;下游地区发现水质恶化,应立即向上游反馈,上游地区要开展污染源清查,消除污染隐患。

三、系统管理,强化监管

(十)统筹协调河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环保部门要督促地方政府统筹考虑江河上、中、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功能,统筹兼顾干流和支流的污染防治,统筹实行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水利部门要统筹做好流域水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各类水利工程,优化调度运用方式,维持河流的最小生态流量,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流域水生态系统。

(十一)大力加强科技攻关。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河流水体污染机理、污染源动态监控、生态修复、面源污染控制、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环境风险评估及流域水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关键技术与集成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推进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研究,加强河流水环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十二)严格环境执法。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和应急系统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整治力度。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依法实施高额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整治”。所有工业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直排、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对基层政府自行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要全面取缔,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完善水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依法对污染受害者给予赔偿。

(十三)实行跨省界断面水质监测与考核评估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加强对治污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地方政府辖区内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加强跨省界水域水质达标管理,实行跨行政区水质断面责任制,积极筹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确保跨省界水质达标交接、顺畅衔接。自2008年起,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目标对跨省界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评估。地方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跨市界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治污目标的实现。

评分

参与人数 2金币 +47 收起 理由
晴峰 + 23 谢谢分享!
木竹禾 + 24 多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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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环发〔200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管理委员会)、交通厅(管理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委、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流域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环保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尽快改善水质,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局、水利部、农业部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8-2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分感谢啊,不知道怎么回事,到网上就是找不到完整的版本
发表于 2013-5-27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我想复制一下,可是好像复制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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