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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河南:专家违反规定接受礼金5年内不再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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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9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专家廉洁规范的通知

豫环办〔2015〕111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专家廉洁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专家廉洁规范

2015年12月12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2日印发

河南省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专家廉洁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保证环保技术评审的公正、公平,参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政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环保系统组织的环保政策、法规、标准、规划、计划制定及项目审查、工作验收、财务审计、调研评估等技术咨询服务专项工作所聘请专家的廉洁自律管理。

第三条 参加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的专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专家参与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实行记名制,专家应在评分表或评审表上签署姓名,并归入技术咨询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三)按要求准时参加专项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退出;

(四)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五)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明回避;


第四条 参加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与相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被选定为某专项工作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的;

(三)在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中有明显倾向,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导致评审结论失实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泄露专项工作秘密和有关咨询情况及其他不准公开的信息,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与技术咨询服务内容相关的问题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环境管理政策规定的,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五条 参加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向全省环保系统通报,并告知其所在单位,5 年内我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不再聘请为专家。


(一)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索取或者接受与专项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泄露专项工作秘密和有关咨询情况及其他不准公开的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专项工作结果的;

(五)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违反环境管理政策规定的,并给专项工作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六)在一年内出现第四条所列行为 3 次以上的;

(七)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由于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专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环保工作人员在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中,应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发现专家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及时书面反馈省环境保护厅。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对专家履职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纪检监察室依规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表于 2015-12-21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明确了礼金不能收,最好也明确什么样的劳务费可以收,否则只要一句“收的是正常的劳务费不是礼金”就什么都盖过去了,核心问题打酱油,难道是制定政策的真的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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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义务劳动?劳务费谁来发?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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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弄这些形式主义的玩意,法律写得再好,没有配套的执行机制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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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端大气上档次啊。可惜有点细节不够完善!估计、应该不是一线人员起草的。
评估现场应该怎样,比如用个大气的高档的会议室、来点高档的稀罕的水果、品尝一下高端的珍贵的茶水、再来点精品极品的香烟、签字笔、笔记本......会后再找个豪华套间吃个简单的有龙虾什么的工作餐。会前会后专车接送啥的,......想想还是挺向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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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费是有的,这个就是劳务费,物价部门已核,付出劳动大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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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拍屁股写出来的,然并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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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有学问的都忙着当专家赚钱了,约束他们行为的政策,不知道是不是也需要专家审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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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写的真好,建议出这个文件的人找专家看看,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好啊。
有关专家:嗯..挺好..就这么行了,不用修改,报批可以了.
无关专家:这什么东西!完全没有逻辑的,评价要求错误!首先要明确法律,依法依法,法都不知道是什么,依照什么?应当列出相关法律条文,并就法律条文要求的惩罚要求作限定,哪种情况落实哪种处罚。
围观群众:啥?砖家?啥子?哦,专家讲错也应该负责,专家应当公正...啥,我家边上的垃圾填埋场是他参会的,去,都没有公示专家名单,都没有征求我的意见,专家,什么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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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5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好事儿  不知道执行起来能否落实  难度很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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