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县王家营铁矿建设项目 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等相关规定,现将“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县王家营铁矿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县王家营铁矿建设项目 项目基本情况: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县王家营铁矿建设项目年开采铁矿石6万t/a。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辉南县石道河镇王家营村,辉南县城朝阳镇100°方向,直距37km。建设单位为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单位: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 1、空气环境 1)爆破废气 工业炸药爆炸后将主要产生N2、NO2和水蒸汽。爆破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氮氧化物,由于采用地下爆破,自然扩散后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基本无影响。 2)矿石运输、装卸粉尘 本项目采区所采矿石将由汽车运至矿石堆场,矿石在运输和装卸的过程中将产生粉尘,建议采用洒水降尘的方式,降低矿石运输及装卸产生的粉尘。 3)临时废石场扬尘 项目采区平硐口建有临时废石堆场,将采区采出的废石临时堆存,后期用于井下充填。临时废石堆场在风天,特别是废石风干层,将产生扬尘。建议采区洒水降尘。 4)采矿通风粉尘 井下采用湿式凿岩,装矿岩时喷雾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系统进入的大量新鲜空气稀释,使坑内含尘降至2mg/m3以下,预计降尘效率可达90%,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2、地表水环境 1)采区废水防治措施 采区矿井涌水进入沉淀池后打入高位水池,用于湿式凿岩、爆破降尘及井上下降尘等。项目采场平硐口设有临时废石场,雨季将产生淋溶水,临时废石场淋溶水中各污染物浓度均满足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废石场淋滤水引入沉淀池中进行处理后排入石道河。 2)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附近村民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项目废水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3、地下水环境影响 疏干排水对地下水位影响:在采矿场外50-2000m半径范围,经疏干排水预测结果说明,随着抽水时间延长同一距离降深渐加大,同一排水疏干时间随距离加大,降深越来越小,其值变化范围最小0.023m,最大值为10.31m。 4、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生产噪声及震动对附近村屯人居声环境影响基本无影响,昼间噪声贡献值相对较高,夜间噪声贡献值相对较小;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生产过程不至于造成噪声扰民问题,可为环境所接受。 5、固废物影响 废石不属于危险废物,可按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堆存于废石堆场,待服务期满后采用空场法嗣后充填工艺回填井下;生活垃圾收集于垃圾箱中,定期送至乡镇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采区防渗水仓沉淀过程中产生污泥可进入压滤设备压滤到含水率8-12%(含水量8.7%-13.6%)后,全部回填于井下不外排。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 (1)废水 生产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附近村民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等。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扬尘经洒水降尘及水力除尘等治理措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运输机及水泵、汽车等生产和运输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噪声级为75-95dB(A)之间。在采取有效防噪减振措施和距离衰减后,本项目设备噪声对环境影响不大。 (4)固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物均可得到合理处置/处理,可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四、环评结论要点 本项目位于辉南县石道河镇王家营村,为铁矿开采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采场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项目基本符合清洁生产原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只要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及风险防治措施,可以做到废水达标排放、废气达标排放;生态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其综合效益较为显著;区域资源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公众认同性较好。 从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来看,本项目建设可行。 五、公众索取项目简本及补充信息的方式及期限 1、索取方式: 建设单位: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丁矿长 联系电话:18686557709 环评单位:吉林省冶金研究院 王工 联系电话:13504418137 2、索取期限: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1、征求范围:石道河镇王家营镇居民及当地的各界公众 2、主要事项 (1)公众就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意见; (2)公众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地方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6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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