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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关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敏感程度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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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现在新导则的缘故,项目为Ⅱ类项目时,较敏感为二级评价,不敏感为三级评价。
    较敏感中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没有明确其范围,到底是准保护区范围还是径流区范围,范围到底怎么划分更未明确,至说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现在有一个Ⅱ类项目,周边200m处有一口自打井,村民自用,请问是二级评价还是三级评价?即是较敏感还是不敏感。
    地下水征求意见稿中较敏感是这样规定的: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缓冲区以外的不小于2000d质点迁移路径所确定的范围;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不小于2000d质点迁移路径所确定的范围;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后来发布稿是这样规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水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
    大家知道其中的原有吗??????
发表于 2016-2-1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分散式饮用水的环保指南截图
000000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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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文件,第1.3.2条“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周边30-50m范围”,你的已经200m,所以按此计算是与水源无关的!!!
至于实际上,你所在的地区是不是水井的补给区(注:水井的补给区距离水井的距离差异会很大,几十米到几公里都是有可能的),是不是有影响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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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6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总结一下,感觉是2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导则发布稿更严谨一些,实际上,水源地是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如果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水源地,是可以不执行分区的(因为不合法),这时候缓冲区的概念就上来了。因此,发布稿将水源地分为了已批复确认的,和没批复确认的,没有像原来一样眉毛胡子一把抓。缓冲区呢,有计算方法,但是不是很严谨,因为计算的缓冲区未必能完全覆盖补给径流区,怕原则上有问题。因此,导则发布单位(你知道是谁吗?)为了保有最终解释权,就说了一个补给径流区,肯定涵盖了缓冲区啊,不会出意外。但是补给径流区实际辨别起来,就要看最终解释权啦。
第二个问题,分散式水源井和分散式水源地是不是一回事?这尼玛也是个坑,事实上,这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人去辨别这个,因此最终解释权还是在那个谁。就我跟编制单位的交流来看,他们认为水源地是取水的地方,不管你是井还是泉还是吸管,因此你一口水井,只要有人用,就是分散式水源地,只是在水源地上用井的形式取水罢了。你说这个解释坑不坑。我只想说,后塞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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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周边村庄的水井属于较敏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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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6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eiabb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9648关于等级判定,主要集中在附录A和环境敏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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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6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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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6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真搞不懂,不好确定,怎么说都很难解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北方农村地区,很多地方都有居民饮用水井,真心觉得不应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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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一口井,不算是分散式水源地吧.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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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源地保护区资料应该问当地管理部门来确定,如果有保护区那他的补给径流区可能还需要测算这个搞环保的肯定弄不明白的问问当地水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吧。另外按照新导则的意思只要是饮用水井就应该算饮用用水源,导则前后说法修改估计是因为100d2000d的说法太过笼统可能与实际情况相差悬殊,你所说的水井应该算分散水源,他的补给径流区应该根据其水文地质情况测算,解析法粗略估计下应该就可以了吧,如果项目影响不到该区域就是三级影响到了调为二级...感觉新导则本意是简明指导却弄得人很多时候发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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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有些项目涉及(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该类环境敏感区(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如何识别?该类环境敏感区好像也很少有公布的名录或者在相关规划报告中提及,开展环评过程中,莫非需要到文化部门去征求意见? 求各位大神指点!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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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6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水源地指的是地下水水源地还包括地表水水源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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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价工作等级中有一条:当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
故个人理解,敏感度判定应该是针对项目场地的,200m处的水井并不是判定本项目地下水敏感程度的依据。如果需要判定应该明确项目区场地是否是分散式饮用水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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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muchong119 发表于 2016-2-26 17:09
请问水源地指的是地下水水源地还包括地表水水源地么?

根据最新地下水导则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定义:进入输水管道送到用户的且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不小于1000)的现有、备用和规划的地下水饮用水源。
但是敏感程度分级表中指的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准保护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定义,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指的是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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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7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这最后这个项目定的是二级还是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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