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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大家对此公参征求意见稿有啥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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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条【公参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公参对象】公众参与对象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有关团体和个人,具体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第五条【公示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形成时,如实公示以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第六条【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在公示材料中应当载明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期限、内容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确保公示信息处于公开状态。征求意见的内容应限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公众意见反馈途径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

  第七条【公示载体】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发布公示信息:

  (一)在建设单位官方网站上发布,未开通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其他网站发布;

  (二)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基层组织设置的公告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场所张贴。

  鼓励建设单位在电视、广播、报刊及地方政府设立的统一网络平台上同步发布信息。

  第八条【意见反馈】在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途径,直接向建设单位反馈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出意见,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深度公参】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初步分析。若受影响公众对该项目环境影响相关内容质疑较多或关注程度较高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影响预测或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存在较多质疑的,应当召开公众座谈会。邀请受影响公众代表参加,如实记录公众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等专业问题较多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就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向社会公开。专家论证会应当邀请受影响公众代表列席。

  第十条【互动沟通】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发放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科普资料、组织公众代表赴同类运行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与公众开展互动交流,取得公众理解。

  第十一条【意见采纳】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下列意见应当重点考虑:

  (一)选址选线环境影响论证;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

  (三)不利环境影响减缓控制措施;

  (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相关环保法规或技术标准适用。

  第十二条【未采纳意见处理】建设单位对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对采用实名方式提出相关意见,未予采纳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公众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公参说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以下简称公参说明),公参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内容;

  (二)公众意见的整理归纳分析情况;

  (三)公众意见采纳或未采纳情况,未采纳的理由,与公众沟通反馈情况等;

  (四)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情况,与公众互动交流方式、效果等情况。建设单位对公参说明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编制完成时,公开全部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相关信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均应处于公开状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发布相关信息,以第七条(一)方式公开时,应当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电子版;以第七条(二)方式公开时,应当在张贴信息中,告知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参说明的电子版查询网址链接和纸质版查阅地点。

  应当根据受影响公众数量和分布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纸质版查阅地点,查阅开放时间应与公众反馈意见的起止时间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公众监督】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补充到公参说明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资料保存】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公众参与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电子邮件、传真、信函以及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成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保密规定】建设单位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当依法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第十八条【其他利益诉求】涉及公众的财产、拆迁、征地、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无关的意见诉求和利益,公众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报送要求】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时,应当附具公参说明。

  未附具公参说明或公参说明不符合本办法附件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审批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公开公参说明,公众发现公参说明存在弄虚作假的,可向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名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对公参说明相关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及诚信机制】被举报的公参说明经核实存在重大弄虚作假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程序,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社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二条【施行规定】本办法自2016 年x 月x 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文件中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编制格式要求

  1 概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整体情况介绍。

  2 公示信息及征求意见

  2.1 公示信息内容

  2.2 公示载体

  2.2.1 网络公示网络公示时间、网址及截图。

  2.2.2 张贴公示张贴公示时间、地点及照片。

  2.2.3 其他公示方式如采用其他方式公示相关信息的,应予以说明。

  2.2.4 公众提出意见情况

  3 深度公参情况对收到的公众意见整理和初步分析情况。根据分析结果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或采取与公众互动沟通措施的,应当说明相关情况。没有采用深度公参的,应当说明理由。

  4 公众意见处理

  4.1 收到公众意见的情况概述

  4.2 公众意见整理归纳分析情况

  4.3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列表说明对公众环境影响相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并说明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对应内容。

  4.4 公众意见未采纳情况列表说明公众意见的未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阐述与公众的沟通反馈情况。

  5 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公开情况

  5.1 网络公开网络公开的时间、网址及截图。

  5.2 张贴公开张贴的时间、地点及照片。

  5.3 其他公开方式如采用其他方式公开相关信息的,应予以说明。

  5.4 查阅情况说明查阅地点设置情况、查阅情况。

  5.5 公众监督、公众提出意见情况、公众意见处理及报告书完善情况。

  6 其他内容

  6.1 公众参与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情况。

  6.2 公众参与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6.3 建设单位关于对公参说明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7 附件公众参与相关的附件、附图、附表等。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06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 号,以下简称现行公参办法),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以下简称环评公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现行公参办法施行以来,环评公参全面展开,调动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畅通了公众环保诉求表达渠道,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

  随着环境保护形势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行公参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改革的新要求,不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意识和环境维权需求,社会上对环评公参中弄虚作假、责任主体不明确、程序复杂、非环保诉求影响环评公参有效性、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反映强烈,亟待解决。因此,我部决定对现行公参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5 年以来,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新要求,在前期调研、座谈、收集国内外环评公参资料等基础上,形成了现行公参办法修订草稿。2015 年11 月,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NGO、法律专家等,对草稿进行了专题讨论,修改形成了修订初稿。2016 年3 月,再次召开有地方环保部门、环评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法律专家参加的修订座谈会,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原则

  (一)依法依规修订,提升法律地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规定进行修订。拟作为部门规章印发执行,强化刚性约束。

  (二)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弄虚作假、程序复杂、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对现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突出重点、优化程序、明确责任,强化失信惩戒,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水平和有效性。

  (三)保障充分,兼顾效率。按照《环境保护法》“充分征求意见”的要求,强化信息公开,发挥公众主动参与作用,对公众关注度高的项目提出进一步公参要求,新增处罚措施,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兼顾行政审批改革的效率要求,结合公众关注程度及建设单位公参成本承担能力等,在程序上分类处置、逐步深入,提高效率。

  (四)突出重点,对已有规定内容不再重复。现行公参办法发布较早,填补了很多法律空白。但是,随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等内容已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作出规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本办法不再做重复规定,突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

  四、主要修订内容

  现行公参办法共5 章40 条,修订后的公参办法共22 条和1 个附件,不再重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关于规划环评公参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内容,重点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公众参与作详细规定,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修订后的公参办法,通过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细化公参程序、充分考虑采纳环境影响相关意见、独立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同步公开报告书和公参说明、鼓励公众监督举报、不予受理不符合办法要求项目、严厉处罚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提升办法法律层级等一系列组合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评公参,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公参责任主体。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环评公参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建设单位多把公众参与视为环评单位责任,忽视自身主体责任,公众对于环评公参主体的认识也较为模糊。修订后的公参办法,明确将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参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参。

  (二)关于公参对象范围。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公参对象范围界定较为模糊。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参办法进一步明确受影响公众即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众,这一规定符合当前环评公参以及相关司法实践。

  (三)关于公参程序。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程序上包括3 次信息公开和不同形式的征求公众意见环节。修订后的公参办法,合并了信息公开和征求意见环节,根据公众关注程度等,分类处置、逐步深入,将公参程序明确为“2+N”。“2”是指2 次信息公开暨同步征求意见,是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的,属于必选项。“N”是可选项,指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受影响公众关注程度等,采用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进一步深度开展公众参与;或者采用发放相关科普资料、组织赴同类运行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与公众互动沟通,进一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

  (四)关于信息公开载体。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没有限定具体载体形式,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载体。修订后的公参办法,明确两类必需载体—网络和现场张贴,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时,还要求设置纸质版查阅点。考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关注程度等因素,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作为补充。

  (五)关于公众意见及处理。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公众被动参与,公众意见及作用多受到质疑;同时,也没有规定公参意见环境保护属性,且环评公参长期作为项目前期工作唯一公参窗口,拆迁补偿、土地、就业等非环境保护意见出现在环评公参中,环评公参无力解决,导致环评公参有效性受到质疑,也削弱了其维护环境权益的作用。修订后的公参办法,主要以公众的主动参与为主,从源头保障意见的有效性;明确建设单位征求的是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相关的意见,并依法充分考虑采纳这些意见。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向公众反馈和社会公开,保障环评公参效果。同时,对于非环保诉求,提出了向其他主管部门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

  (六)关于环评公参说明。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公参篇章作为报告书的一部分,相对而言难以成为公众关注重点,公众监督作用被削弱。修订后的公参办法,将公参篇章从报告书中独立出来,单独编制环评公参说明,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同公开、报送环保部门,便于公众监督。对未附具说明或说明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评文件。为规范公参说明编制,新修订办法中对公参说明的内容及格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未明确环评公参的法律责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修订后的公参办法,除明确环保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情形外,针对环评公参说明,鼓励公众监督举报。重大弄虚作假情形一经核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中止审查程序、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社会信用系统等形式,对建设单位实施惩罚,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行为。


发表于 2016-4-14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成这句话“明确将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参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参。”建设单位总觉得公参不管他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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