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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全齐了,100个16年实施的国家、各省环保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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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7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齐了,100个16年实施的国家、各省环保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一、国家法律法规名录清单等

  1、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款增加了一倍多,不仅适应新的环境形势增加了对燃煤、机动车、船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源的管理内容,而且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分工,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清洁空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保部将严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保部制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编制完毕并发布,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关于“限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部直属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率先在2015年12月31日前脱钩,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分两批分别在2016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全部脱钩
  4、新空气质量标准在全国各地实施

  2012年,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当年2月2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通过。新标准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新标准中,PM2.5的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II级标准为75微克/立方米,年均为35微克/立方米M10的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II级标准为150微克/立方米,年均为70微克/立方米。

  按照统一部署,新标准分期实施: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实施;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实施;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实施;2016年,在全国实施,全国各地都要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并公布监测结果。
   5工信部: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重大政策要求,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监管,逐步完善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并发布了有关事项通知,指出了五项监察任务:一是,钢铁企业能耗专项通知执法监察;二是,合成氨、平板玻璃、焦炭、铁合金、烧碱能耗限额标准贯标专项监察;三是,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四是,落后机电设备淘汰专项监察;五是,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专项监察。

  6.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和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意见》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坚持市场主体、坚持政策引导、坚持统筹协调。

  7.发改委、环保部:发布修订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发改委和环保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办法》指出,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8.工信部:发布《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是落实《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和“十三五”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的亮点主要有:强调用能权交易制度。明确节能管理手段。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突出企业主体地位。重点抓用能大户。
  9 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2016年7月8日联合发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宣布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加快推进落实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推进促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削减,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制造业绿色化水平,工信部组织编制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行业协会印发,计划实施期为2016-2018年。
  10、环保部关于发布“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控制单元相关信息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督促地方实现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我部根据2014年考核断面水质年均值数据,对“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不变的控制单元相关信息汇总整理,现予以公布。

  请“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控制单元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加大管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环境监管,确保自2016年起断面水质不下降。同时,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保部官方发布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8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来别479种,其中,新增危险废物117种。此次修订除调整危险废物名录外,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本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其中,清单将针对特定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性,豁免管理其中环境风险可接受的环节,如运输、收集等。豁免环节之外的环节将仍然按照危险废物严密管理。如废树脂粉、含油抹布、含铬皮革废碎料等都将在特定环节实行豁免。
  新名录的发布实施将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各地出台政策管理危险废物

  对于不少地方政府,危险废物管理是当地环境管理中急需补齐的一块短板。各地也在因地制宜的不断完善危险废物处理政策。

  江苏:多项审批下放至省辖市环保局
  江苏省环保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原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均下放至省辖市环保局审批。
  福建:布局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
  2015年10月,福建省政府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17年底前,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宁德5市各建成1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及填埋场;要求2018年底,福州市要再建成1个;2019年,莆田也建成1个。2017年底前,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实现全过程信息跟踪和可追溯。“十三五”期间,每年在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支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重庆: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动
  重庆全市环保、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行动,市民可拨打“12369”和“110”电话,举报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行动检查2014年1月1日以来全市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医药等4类重点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情况。
  河北:禁止危险废物"上山下乡"
  近日,河北省近日通过一项地方性法规,禁止城市垃圾和废弃物等向农村随意倾倒、填埋,防范城市污染“上山下乡”和危险废物跨区域随意倾倒。条例还规定,县级环保、农林水利等部门应加强乡村环境动态监测工作,公开监测信息;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并将乡村环保和治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
  天津:利用视频平台实时监控
  据了解,从今年7月至9月,天津市环保、公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的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国家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工程技术(天津)中心;利用视频平台实时监控,下一步,天津市还将继续升级视频监控平台,增加危险废物运输车辆GPS及视频监控等。
  四川:点名约谈危险废物重点企业
  日前,四川省环保厅出台《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涉危险废物企业的全面排查工作、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都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再度明确要求严格打击涉嫌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集中点名约谈危险废物重点企业存在环境管理不规范和安全隐患等问题,要求被约谈的企业限期整改,否则将列入“黑名单”。
  1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8月1日起实施从发改委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14个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13、《既有绿色建筑改造评价标准》2016年8月起实施
  14、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

  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要求,给予电价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9.1实施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
  17、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15日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18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国家发改委发布《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9第四阶段燃油消耗标准即将于1日起实施

  现阶段最严苛的第四阶段燃油消耗标准即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国家要求,到2020年,车企燃油限值要从2015年的6.9L/百公里降至5.0L/百公里,年均降幅达6.2%左右。第三方智库机构能源与交通创新中心近日发布的《2015中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发展年度报告》显示,要实现上述目标,在车型方面,单车限值较此前加严了20%,而目标值也对应降低了30%~40%,这意味着目前1/4新车车型若不进行技术升级将面临淘汰。

  20新版废弃电器处理基金补贴标准1月1日起实行

  2015年11月26日,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和工信部四部委发布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中,废弃电视机、微型计算机的基金补贴标准有所下降,而对废弃空调的基金补贴有较大幅度提高,从35元/台提升至130元/台。此外,在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中,电视机和洗衣机的补贴标准分为两档,划档准则以产品规格大小为准。

    21充电桩国标发布1月1日实施

  12月28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在京发布新修订的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国家标准,新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电动汽车充电用接口及通信协议作为实现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的基本要素,其技术内容的统一和规范,是保证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技术基础。此次5项标准修订全面提升了充电的安全性和兼容性。据统计,目前全国已建成充换电站3600座,公共充电桩4.9万个,较去年底增加1.8万个,同比增速58%。

  22《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升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在“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将继续参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见附件),要求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含有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两项内容。

  23 1月1日起市场上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将执行新标准

  “小分子水”“蒸馏水”……市场上包装饮用水的各种名称,绕得你晕头转向?然而按照今年5月24日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的规定,不仅包装饮用水有新的卫生标准,而且从2016年1月1日起,市场上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即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7718)的规定,除清晰、醒目、持久外,还要在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这样,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只可以有“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三种,而“蒸馏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其他不科学的名称等,都将禁止出现在外包装标签上。

   24船舶环保新标准2016年元旦实施

  2016年1月1日起,国际船舶氮氧化物排放的新标准将生效,以应对越来越严峻的气候环境。

  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2013年5月17日举行的第65次大会上讨论并通过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有关氮氧化物的修订草案,把排放控制区域(ECAs)有关实施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章程第三层标准(TierIII)的时间推迟到2021年1月1日。但到2014年,迫于各方压力,这一标准被提前到2016年1月1日生效,而且标准更为苛刻。

  据悉,氮氧化物控制要求针对输出马力超过130kW的船用柴油机,根据船只建造日期不同会有不同的层次标准。

  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章程第三层标准(TierIII)仅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域(ECAs)内运行的特定船只氮氧化物的排放。此区域之外的地方施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章程第二层标准(TierII)。
   25《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2016年7月27日,农业部对外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推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建设,掌握我国耕地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提出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技术意见及政策措施,助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办法将自8月1日开始实施。
  本次办法主要提出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信息发布等制度。其中,耕地质量调查包括耕地质量普查、专项调查与应急调查。耕地质量监测,将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为主体,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对耕地土壤理化性状、养分状况等质量变化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耕地质量评价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和省级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定期发布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曾衍德表示,我国耕地长期高强度、超负荷使用,退化、污染、基础地力下降等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综合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
  下一步,农业部将通过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制定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规程,构建耕地质量数据库等措施,确保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落到实处。
  26、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地方

  1.山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凝聚人人都是生态文明建设者的共识,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指出到2020年,发展方式实现重大转变,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体功能区建设顺利推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成效显著,创新驱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大幅提高,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步走在全国前列。

  2.山东:印发《山东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5年第11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工作部署,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工作,并于近日发布了《山东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实施方案》,提出了监管目标和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

  3.河南:印发《河南省2016年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安排》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2016年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安排》提出主要目标:2016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5%,万元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3.7%,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26.1万吨、13.2万吨、111万吨和122.5万吨,较2015年分别削减2%、2%、3%和3%以上

  4.新疆: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全面加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新疆水安全,结合新疆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并于近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并确定了主要指标。《方案》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科技支撑、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10个方面共提出34条工作方案。
  5.山西: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全面推进2016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订并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指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11个设区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5年分别下降3%、4%,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5%。

  6.浙江:关于印发浙江省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近日制定并印发了《浙江省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远期展望到2030年。指出浙江省低碳发展虽已具备较好基础,但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相比,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体制机制、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亟需在“十三五”时期加快推进。总体目标:低碳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低碳发展机制逐渐完善,低碳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碳排放强度到2020年达到国家下达的要求,到2030年较2005年下降65%以上,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比国家提前达到碳排放峰值。

  7.湖北:印发《2016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201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6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做好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湖北省环保厅近日制定并印发了《2016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要求2016年环保工作要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好各项环境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和水平,为生态湖北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8.湖南: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全省电机能效提升工程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湖南经信委组织实施了2015年全省电机能效提升工程,通过支持30家试点企业实施电机能效提升方案,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湖南经信委决定继续组织实施2016年全省电机能效提升工程,并于近日发布《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全省电机能效提升工程的通知》提出,2016年全省电机能效提升工程的工作步骤包括:确定试点企业、组织企业对接、实施改造项目、开展项目验收和安排资金支持。

  9.海南:关于印发2016年度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2016年度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分为强化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加强污染防治,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生态产业,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统筹推进城乡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家园;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机制这五个部分,共包括二十项工作要点。

  10.河北: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的有关规定,经河北省政府同意,近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了河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并差别化收费政策。

  11.上海:印发《2016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近日,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上海市2016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指出今年上海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将与“十三五”规划紧密衔接,聚焦改善环境质量,重点推进兼具节能、降碳和环境保护三方面效应的工作。


  12.山东:印发《山东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5年第11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工作部署,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工作,并于近日发布了《山东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实施方案》,提出了监管目标和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

  13.河南:印发《河南省2016年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安排》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2016年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安排》提出主要目标:2016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5%,万元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3.7%,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26.1万吨、13.2万吨、111万吨和122.5万吨,较2015年分别削减2%、2%、3%和3%以上

  14.新疆: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全面加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新疆水安全,结合新疆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并于近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并确定了主要指标。《方案》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科技支撑、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10个方面共提出34条工作方案。
  15上海市启动VOCs排污收费工作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了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综合考虑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要求、VOCs污染物环境损害和治理成本,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分三步逐步提高到治理成本水平。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16江苏大幅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最高涨幅三倍

  酝酿已久的江苏排污费标准调整方案日前出台。自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省将分两个阶段大幅上调废气、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两个阶段: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3.6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太湖流域)和0.9元(非太湖流域)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

  17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了法制范畴,建立完善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定。明确经费保障是本《条例》的亮点之一,即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18天津新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7月25日,天津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发布公告,发布了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两方面修改:一是新增了污染控制项目。在原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和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同时对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提出了明确规定。二是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环境管理需求,调整了原区域划分,取消了锅炉容量分级,全面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提高和锅炉污染控制技术的成熟,现有标准已不能满足天津大气环境管理的需要。特别是2014年7月1日,国家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天津市地方标准中部分限值较国家标准宽松,因此本市对现有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据预测,新修订的《标准》实施后,全市锅炉氮氧化物减排量将在60%以上,二氧化硫减排量将达50%以上。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约6000吨/年,颗粒物排放总量减少近3000吨/年。

  19《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据河南省环保厅了解到,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将受罚。

  《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排污单位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分为一般排污许可证和简易排污许可证。省环保厅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许可事项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和最高日允许排放量,以及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和污染治理设施等。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管理要求;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国家或当地政府明确应予淘汰或取缔的项目或单位生产设施,不属于办理排污许可证范围。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不收取费用。对不符合条件以及违反程序、超越职权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由核发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以及持伪造、失效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相关导则、技术规范


  1、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1月1日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2016年1月7日
  特此公告。
  2、[url=]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HJ[/url][url=]792-2016)[/url]71实施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2016/03/01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2016/03/01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2016/07/01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粘胶纤维2016/03/01
  7、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6/01/07
  8、铅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16/01/01
  9、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0、2016/01/01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16/03/01
  11、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2016/01/01
  12、HJ 710.12—2016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水生维管植物  2016-08-01   
  13、HJ 710.13—2016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蜜蜂类  2016-08-01  
  14、HJ 794-201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以上环保部网站可查!链接:http://websearch.mep.gov.cn/was40/search?(下同)
  三、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1)HJ 2052-2016 钢铁工业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湿式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2)HJ 807-2016 水质 钼和钛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HJ 806-2016 水质 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4)HJ 805-2016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5)HJ 804-2016 土壤 8种有效态元素的测定 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HJ 803-2016 土壤和沉积物 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7)HJ 802-2016 土壤导率的测定 电极法
  8)HJ 801-2016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9)HJ 800-2016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水溶性阳离子(Li+、Na+、NH4+、K+、Ca2+、Mg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0)HJ 799-2016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水溶性阴离子(F-、Cl-、Br-、NO2-、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1)HJ 798-2016 总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2)HJ 549-201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3)HJ 548-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环保部发布的以上14个标准 8月1日起实施
  14)水质 蛔虫卵的测定 沉淀集卵法2016/01/01
  15)关于发布《水质 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水质 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url=]《水质 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809-2016)[/url];
  二、[url=]《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0-2016)[/url];
  三、[url=]《水质 总硒的测定 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HJ 811-2016)[/url];
  四、[url=]《水质 可溶性阳离子(Li+ 、Na+、NH4+、K+、Ca2+、Mg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812-2016)[/url];
  五、[url=]《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84-2016)[/url];
  六、[url=]《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 540-2016)。[/url]
  以上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84-2001);
  二、《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0-2009)。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2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主编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7月27日印发

发表于 2016-8-8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整理的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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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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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收集的这么全,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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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环评法修订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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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人,废了好多时间整理的东西,让我们分享,不得不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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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人,feil好多时间整理的东西,让我们分享,不得不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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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4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人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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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4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有心了,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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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才开始看法律法规,太多了,看了就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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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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