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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关于环评工程师注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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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销指的是注销登记呢,还是注销你的资格证,成绩,重新参加考试呢
发表于 2010-8-6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销登记,不是取消资格,可重新找单位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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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6 收起 理由
bayuren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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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8-22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兴安林。。。红人啊
发表于 2010-8-25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1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iwyb 于 2010-12-10 10:25 编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24号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因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六至九款情形予以注销登记者,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另: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20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

另: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47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

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我部予以
注销登记。
  二、
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照我部2009年第20号公告中第四、第五项的

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一)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
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二)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
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三)有《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第五款或第七、第八款情形,自
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
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三、因上述情形
注销登记的人员,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四、我部定期公布登记人员和
注销登记人员名单。
  特此公告。


综合起来该是:

 因(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 (三)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或(九)受刑事处罚的。 则注销登记时资格证书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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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06会员,不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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