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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环境保护部公布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11.23”尾矿库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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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4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环境保护部组织调查认定,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星锑业”)“11.23”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是一起因尾矿库泄漏责任事故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015年11月23日,位于陇南市西和县的陇星锑业尾矿库发生泄漏,造成跨甘肃、陕西、四川三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对沿线部分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造成了一定影响,并直接威胁到四川省广元市西湾水厂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部迅速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甘肃、陕西、四川三省相继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经过共同努力,2015年12月26日,陕川交界处持续稳定达标,2016年1月28日,甘陕交界处持续稳定达标。应急期间,三省通过开展沿线水质调查检测、通告群众停用受污染水源、安排车辆送水、引其他清洁水源和实施水厂除锑工艺改造等措施,保障了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启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程序,成立调查组,邀请甘肃、陕西、四川三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调查,并聘请相关专家在事件原因分析、损失核算、性质认定等方面开展分析论证。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资料核查、人员询问、检测试验及专家论证,认定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陇星锑业选矿厂尾矿库2#排水井拱板破损脱落,导致含锑尾矿及尾矿水经排水涵洞进入太石河。
  经过评估,事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20.79万元,其中甘肃省1991.93万元,陕西省1673.11万元,四川省2455.75万元。同时经专家核算,尾矿库泄漏约2.5万立方米的含锑尾矿及尾矿水。事件造成甘肃省西和县境内太石河至四川省广元市境内嘉陵江与白龙江(嘉陵江支流)交汇处共计约346公里河道、甘肃省西和县境内部分区域地下水井锑浓度超标。甘肃、陕西、四川三省部分区域乡镇集中饮水水源、地下井水因超标或因可能影响饮水安全而停用,受影响人数约10.8万人。甘肃省西和县太石河沿岸约257亩农田因被污染水直接淹没受到一定程度污染,农田土壤(0-40cm)超标率为20%(参考WHO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目的制定的土壤中最大容许浓度36mg/kg)。有关环保公益组织已就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对陇星锑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
  经调查认定,陇星锑业、甘肃省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有关中介机构存在与事件责任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
  陇星锑业尾矿库排水井建设施工严重违法违规、尾矿库安全设施日常管理混乱、未及时向西和县政府和西和县安监局报告事件信息。
  陇南市政府在事件初期应对不力。西和县委、县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事件初期应对不力。太石河乡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迟报、漏报事件信息。西和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陇星锑业日常监管不力。西和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迟报、漏报事件信息。
  兰州兰冶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与甘肃工程地质研究院在开展陇星锑业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过程中,未对排水井进行检查,未能发现排水井存在的安全问题,向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提供了“尾矿库为合格”的虚假结论。
  经甘肃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被严肃问责。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对陇星锑业总经理马健康等9人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陇南市委、市政府向甘肃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西和县委、县政府向陇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陇南市政府、西河县委县政府、太石河乡党委政府、西和县安监局和环保局等11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陇南市副市长尚桢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西和县县委书记曹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西和县县长郝爱龙、太石河乡党委书记刘峰、安监局局长王四各、环保局局长赵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现任职务。此外,西和县安监局副局长席晓舟、西和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尹志远因涉嫌违法,司法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环境保护部已责成甘肃省全面开展涉尾矿库企业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责成甘肃省陇南市、陕西省汉中市、四川省广元市三地做好受事件影响相关流域的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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