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内容及规模(不够时可附另页):
1、 项目由来
江苏海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位于句容市边城镇光明科创园6号,江苏海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由深圳海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深圳海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是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项目投资方“深圳海川”致力于新型工程材料、工程技术、工程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推广,力求将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国内的工程建设中,公司业务范围涉及公路、铁路、市政、桥梁、港口、建筑、隧道等土木工程建设领域。
江苏海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租用边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空置厂房及办公楼6000m2进行生产。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玻璃钢制品200万米,其中矿山用玻璃钢锚杆100万米、建筑用玻璃钢筋材100万米。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委托本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本项目所涉及的消防、安全和卫生问题不属于本评价范围,请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
2、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200万米玻璃钢制品生产项目
行业类别:C306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地址:句容市边城镇光明科创园6号
投资总额:3000万元
劳动定员:共需职工及管理人员65人,公司不设宿舍、食堂和浴室。
建设进度:本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1年,预计2017年10月建成投产。
营运期工作制度: 预计300天/年,单班制白天8小时生产。
3、工程内容及生产规模
本项目租用边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空置厂房及办公用房6000m2进行生产,不新建建筑物。主要产品方案见表3。
表3 本项目运营期产品方案
4、产业政策相符性及总体规划相容性
本项目产品为玻璃钢制品,包括矿山用玻璃钢锚杆和建筑用玻璃钢筋材,经查本项目产品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的决定》修正)、《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以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淘汰类项目,因此本项目属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句容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句政规发[2014]2号),本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及清洁生产要求,符合所在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定位和总体规划及工业集中区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等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的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所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已取得与句容市边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本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边城镇污水处理厂符合环保规划要求。
5、与太湖三级保护区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
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等为禁止行为。
本项目无含氮、磷的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可接管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太湖三级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要求相符。
6、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符性
本项目从事玻璃钢制品生产,包括矿山用玻璃钢锚杆和建筑用玻璃钢筋材生产,不属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亦不属于 该条例中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项目,故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文件的要求。
7、与《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符性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中镇江市范围内的生态红线区域,在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镇江市范围内的生态红线区域,不在管控区范围内,不会导致镇江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服务功能下降。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不违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
8、周边环境
本项目位于句容市边城镇光明科创园6号,西北侧为加油站,南侧为江苏佳禾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北侧为南京新富瑞玻璃有限公司,东侧为规划工业用地,东南侧为句容市闽星轧辊有限公司、句容市盛达针纺有限公司等企业。南侧220m处为沙塘干自然村。具体项目地理位置见图1,周围环境示意图见图2,车间平面布置图见3。
9、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
本项目生产利用租赁方厂区内现有的公用及辅助设施。
(1)给排水
本项目所用自来水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应。
本项目厂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就近排入水体;生活污水接管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2)供电
本项目年用电量32.76万度,由当地电网提供。
(3)贮运
本项目原辅材料及成品采用汽车运输。
表4 公用工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