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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cespring 于 2016-11-23 18:39 编辑
农村区域项目生活废水去向一直比较麻烦,有些地方认可简单处理后回用农田、林地,但是对于排放往往要求执行农灌水标准,仔细翻了一圈农灌水标准,个人认为还是有问题。
首先是标准适用范围是有明确界定的,即:“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可见经过简单处理的生活废水并不符合农灌水标准界定的水源范围,对于农灌标准仅可参考,不能用执行这样的字眼,该标准根本就不管这股水。
其二是水质可达性的问题,COD、BOD这些指标不提,只说粪大肠菌群,经过简易处理的生活废水不经消毒粪大肠菌群能降到4000以下?好多河道里的这个指标都超过1万,如果参考农灌标准,对于不达标的水是不是不能使用?如果要达标是否要消毒?如果消毒是否农灌水标准应规定消毒剂残余量以避免对农作物的伤害?
第三是经过预处理的生活废水的定性存疑。一股生活废水如果以排放管道为处置方式,可以认定为废水,如果以浇灌农田、林地为处置方式,是否仍然应该界定为废水?农灌水标准管理的对象是水,即将水作为利用对象,通过控制水中杂质或污染物的方式来保证用水安全,如果预处理后的生活废水浇灌农田,其目的不是为了利用其中的水,反而是想利用氮元素、有机物,仍将其界定为废水是否合理,是不是应该考虑定义为肥水或肥液?
综合以上考虑,我个人倾向于改变对预处理后回用农田的生活废水的称呼,变废水为“生活源肥液”,如果讲得通那么将其排入农林地的行为就不是排污,而类似于循环经济中的废物利用,对于生产企业是废物的肥液,到了下游农田成为了农肥,所以也就不需要去考虑执行污水排放标准或是农灌水标准。
预处理后的生活废水作为农林浇灌用水,其水质应该有所控制并不是随便什么水质都行,但是现有的几个标准没有对此做出合理规定,执行错误的标准可能比没有标准可执行更糟糕。
欢迎各位共同探讨,不当之处多多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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