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hengwenlian 于 2016-11-29 23: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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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生态制图中土地利用类型分类体系探讨 (更多资料详见http://www.zhonghuanmeidi.com/) 生态制图是生态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生态导则要求,一、二级生态评价都要绘制评价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图反应的数据信息是评价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基础,数据信息的粗细程度和评价结果的科学性、严谨性密切相关,为此,需要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比较详细地分类,但生态导则没有明确环评应该使用什么土地利用类型分类体系,在审查时往往会产生争议,下面对此进行简单梳理和分析,供各位同行参考。 一、我国主要的土地分类体系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类型主要包括三种分类体系,一个是《全国遥感监测土地利用/覆盖分类体系》,另一个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此外,还有1984 年原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由于第三个时间较早,已经很少人在使用,下面重点针对前两个分类体系分别进行分析。 1、《全国遥感监测土地利用/覆盖分类体系》 该体系目前在环保系统使用比较普遍,是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每年评价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所使用的分类系统。该分类系统没有以国标的形式进行发布,因此很多人不知道这个分类体系,但在环保部颁布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中的生境类型划分完全采用了该分类系统。系统共分为6个一级类、31个二级类,详见文后附录。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该系统是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的以国标形式发布的分类系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该分类系统在国土资源部门使用广泛,在土地利用规划里面普遍使用。系统共分为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详见文后附录。 二、两个土地分类体系的比较分析 1、目的不同 《全国遥感监测土地利用/覆盖分类体系》主要目的是通过地类型分类来反应一个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目的是通过分类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 2、划分的详细程度不同 《全国遥感监测土地利用/覆盖分类体系》分为6个一级类、31个二级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差别最大的是对建设用地的划分,《全国遥感监测土地利用/覆盖分类体系》将建设用地分为1个一级类,3个二级类,分别占分类系统的16.6%和9.7%;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建设用地划分非常详细,共包括6个一级类29个二级类,分别占分类系统的50%和50.8%。后者之所以对建设用地进行详细划分,是因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价值高,关注度高。 三、生态制图中使用分类系统的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发现,《全国遥感监测土地利用/覆盖分类体系》更适合生态图件的制作,原因是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目的不是为了规划和利用土地,而是通过各用地类型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贡献以及斑块的分布状况,分析评价区的生态质量。另外,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建设用地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贡献值较小,而且不同类型的贡献值是类似的,例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建设用地的二级分类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等,这些用地类型的细分对生态评价是没有丝毫意义的。
附件: 全国遥感监测土地利用/覆盖分类体系 [td] | | | | | | | | |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农果、农桑、农林用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滩涂 | |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耕地 | | | | | | | | | | | 指无灌溉水源及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有水源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正常灌溉的旱作物耕地;以种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 | | | | | | | | | | | | | 指生长乔木、灌木、竹类、以及沿海红树林地等林业用地 |
| | | 指郁闭度>30%的天然木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 | | | 指郁闭度>40%、高度在2米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 | | | | | | 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及各类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热作林园地等) | | | | | 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各类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郁闭度在10%以下的疏林草地 | | | 指覆盖度在>50%的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割草地。此类草地一般水分条件较好,草被生长茂密 | | | 指覆盖度在20%~50%的天然草地和改良草地,此类草地一般水分不足,草被较稀疏 | | | 指覆盖度在5%~20%的天然草地。此类草地水分缺乏,草被稀疏,牧业利用条件差 | | | | | | |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河流及主干渠常年水位以下的土地,人工渠包括堤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交通道路、机场及特殊用地 | | | | | | | | 指地表为沙覆盖,植被覆盖度在5%以下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 | | | | | 指地表盐碱聚集,植被稀少,只能生长耐盐碱植物的土地 | | | 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长期潮湿,季节性积水或常积水,表层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 | | | | | | | | | 耕地的三级编码为: 1 山地; 2 丘陵; 3 平原; 4 大于25度的坡地(如“113”为平原水田)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 一级类 | | | | | | | | | |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 |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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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 | | | | | | | |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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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 | |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 | | | | |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 | | | | | | | | | | | | |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 | | | | | |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 一级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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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
| |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
| |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 |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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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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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 | |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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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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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 |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 |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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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 | |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
| | |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 | | | | | | | | | | |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 一级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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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
| | |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
| |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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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
| |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 |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 | |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
| | |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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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 | | | |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
| |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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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 | | | | | | | | | | |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 一级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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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
| |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
| | |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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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
| | |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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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
| | |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 | | | | | | | | | | |
表A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一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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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 | |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 | |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 | |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 |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 注: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表A2进行归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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