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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飘零的落叶 于 2016-11-29 17:57 编辑
求坛友 指导: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是否可以建设塘坝类的水利设施?
前期接手了一个塘坝(5000m3库容)项目,街道办要在山涧冲沟位置新建一个塘坝,阻截洪水贮存后作为灌溉用水,在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不知能否建设。
查询过相关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主要有以下规定:
(1)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以此法条,是不是可以理解为 缓冲区只准 外来人 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对于已有的居民从事的活动没有提及。是否意味着已有居民可以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
(2)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上述破坏性生产活动,但是水利工程不属于上述破坏性生产活动。是否意味着水利工程是可以实施的?
(3)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水利工程不属于上述破坏性生产活动。
(4)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禁止的仍然是生产设施,对水利设施不限制。
综上,请大神们帮忙断定下,是不是这个塘坝是可以建设的??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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