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7〕1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江苏省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商务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江苏省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 取代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省商务厅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环保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江苏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全省开发区进区项目审批效率,更好地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二、主要目标 积极探索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为突破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我省开发区进区项目准入标准,实行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区域评价取代每个项目的独立重复评价。加快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待条件成熟后总结经验在省内各开发区(区域)复制推广。 三、重点工作 (一)积极试行开发区区域节能审查、环评办法,推动试点区域进区项目节能审查、环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项目准入节能审查、环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建立完善符合江苏开发区实际情况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 (二)建立完善开发区区域环评机制,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规划环评为抓手,简化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探索建立开发区区域节能审查机制,研究进区一般行业项目和高能耗行业项目及耗煤行业项目分类指导管理新机制,简化优化节能审查环节,最终实现一般行业项目实施节能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重点行业和耗煤项目实施现行节能审查管理。 四、试点开发区(区域) 以下开发区(区域)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南京江北新区、南京生态科技岛经济开发区、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五、任务分工 (一)省商务厅负责试点工作的整体组织和协调工作,承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省编办负责推进开发区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在试点开发区协助做好“区域评估”“多评合一”“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等行政审批改革举措。 (三)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区域节能审查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探索建立区域节能审查管理新机制。 (四)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区域环评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明确试点区域环评管理要求,制定环境准入条件,优化区内项目环评管理,总结完善试点区域环评经验成果。 (五)各试点开发区(区域)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设区市相关部门会同试点开发区(区域)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六)省商务厅会同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在全省开发区做好复制推广工作。 六、组织领导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商务厅、编办(审改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等部门牵头,各试点开发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试点开发区(区域)参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重要事项会商、督查督办等形式,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季度进行试点工作阶段性评估。 附件:1﹒江苏省“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2﹒江苏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1 略 附件2 江苏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改革内容和目标 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取代项目环评,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规划环评为抓手,简化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规划环评作用。强化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制定空间开发规划的生态空间清单、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产业开发规划的产业、工艺环境准入清单,实现清单式管理。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和相关管理清单。 (二)简化项目环评审批。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在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并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的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需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可以简化。符合产业定位的(不含化工和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环评类型可相应降低一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均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增加生产设备的技改项目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实行备案制。规划环评中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相应评价内容可简化。 (三)优化环评审批流程。环评审批部门要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向社会公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相关信息,包括公众参与信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全本等。区内与规划环评意见相符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受理公示时附规划环评相关公示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受理公示时间。 三、责任主体 进一步厘清主体责任,优化行政许可,提升服务效率,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监管。 (一)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总量平衡替代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强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负责对环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定对环评中介机构考核的技术规范,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提高环评质量。负责环评备案时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二)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按要求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公众调查工作。认真审核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提供的环评文件或其他项目材料内容负责。提交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及环评备案、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出具企业法人承诺书。严格按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环保“三同时”,并定期向当地环保局上报执行情况。 (三)环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环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严格落实承诺时限要求和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制度,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规范、全面的环评咨询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四、组织实施 各试点区域应加强试点工作的推进和日常管理,及时上报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中适时开展核查,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提出改进措施。鼓励采用大数据手段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和环评中介机构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应用,按周实时上报相关环评审批信息。建立试点地区工作总结季报制度,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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