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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环评工作开展过程总各因素确定方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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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评价范围
1.环境空气
(1)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2x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50km矩形区域。
(2)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
(3)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的范围。
2、地面水
评价范围同调查范围。根据污水排放量及排入河流的规模确定河流环境现状调查范围,根据排入湖泊和海湾的污水排放量确定湖泊和海湾调查范围。
3、地下水
1)建设项目(除线性工程外)地下水环境影响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可采用公式计算法、查表法和自定义法确定。
当建设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且所掌握的资料能够满足公式计算法的要求时,应采用公式计算法确定;当不满足公式计算法的要求时,可采用查表法确定。当计算或查表范围超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时,应以所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为宜。
(1)   公式计算法
                              
(2)   查表法
(3)   自定义法
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自行确定,需说明理由。
2)线性工程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向为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穿越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时,调查评价范围应至少包含水源保护区;线性工程站场的调查评价范围确定参照1)。
4、噪声
1)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2)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
(1)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m为评价范围;
(2)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3)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3)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
(1)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m为评价范围;
(2)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3)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范围应根据飞行量计算到LWECPN为70dB的区域。
(1)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到两端各5~12km、侧向各1~2km的范围为评价范围。
(2)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5.生态
生态影响评价应能够充分体现生态完整性,涵盖评价项目全部活动的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评价工作范围应当依据评价项目对生态因子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和生态因子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关系确定。可综合考虑评价项目与项目区的气候过程、水文过程、生物过程等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的相互作用关系,以评价项目影响区域所涉及的完整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界限外参照边界。
二、预测范围
1.环境空气
(1)预测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同时还应考虑污染源的排放高度、评价范围的主导风向、地形和周围环境空气敏感区的位置等,并进行适当调整。
(2)计算污染源对评价范围的影响时,一般取东西向为X坐标轴、南北向为Y坐标轴,项目位于预测范围的中心区域。
2.地面水
地面水环境预测的范围与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相同或略小(特殊情况也可以略大)。确定预测范围的原则与现状调查相同。
3.地下水
(1)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范围一般与调查评价范围一致。
(2)预测层位应以潜水含水层或污染物直接进入的含水层为主,兼顾与其水力联系密切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3)当建设项目场地天然包气带垂向渗透系数小于1x10-6cm/s或厚度超过100m时,预测范围应扩展至包气带。
4.噪声
与评价范围相同。
5.生态
生态现状调查应在收集资料基础上开展现场工作,生态现状调查的范围应不小于评价工作的范围。
三、评价因子筛选
1.环境空气
(1)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
(2)凡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或者有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对于没有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且属于毒性较大的,应按照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因子,同时应给出参考标准值和出除。
2.地面水
(1)水质调查时应尽量利用现有数据资料,如有不足时应实测。
(2)所选择的水质参数包括两类:一类时常规水质参数,它能反映水域水质一般状况;另一类是特征水质参数,它能代表建设项目将来排放的水质。
(3)常规水质参数以GB3838中所提出的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凯氏氮或非离子氮、酚、氰化物、砷、汞、六价铬、总磷以及水温为基础,根据水域类别、评价等级、污染源状况适当删减。
(4)特征水质参数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水域类别及评价等级选定。表8是按行业编制的特征水质参数表,选择时适当删减。
3.地下水
1)检测分析地下水环境中K++Na+、Ca2+、Mg2+、CO32+、HCO3-、Cl-、SO42-的浓度。
2)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因子原则上应包括两类:一类是基本水质因子,另一类为特征因子。
(1)基本水质因子以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及背景值超标的水质因子为基础,可根据区域地下水类型、污染源状况适当调整。
(2)特征因子根据建设项目污废水成分(可参照HJ/T2.3)、液体物料成分、固废浸出液成分等确定。根据区域地下水化学类型、污染源状况适当调整。
4.噪声
等效连续A声级。
四、预测因子筛选
1.环境空气
预测因子应根据评价因子而定,选取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作为预测因子。
2.地面水
拟预测水质参数的数目应即说明问题有不过多。一般不少于环境现状调查水质参数的数目。
对河流,可以按下式将水质参数排序后从中选取:ISE=CpQp/(Cs-Ch)Qh,ISE越大说明建设项目对河流中该项水质参数的影响越大。
3.地下水
(1)特征因子按照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类别进行分类,并对每一类别中的各项因子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排序,分别区标准指数最大的因子作为预测因子;
(2)现有工程已经产生且改、扩建后将继续产生的特征因子,改、扩建后新增的特征因子;
(3)污染场地已查明的主要污染物;
(4)国家或地方要求控制的污染物。
4.噪声
等效连续A声级。
五、评价等级确定
1.环境空气
根据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质量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质量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的定义为:  
2.地面水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的划分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各中收纳污水的地面水域的规模以及对它的水质要求。
   
3、地下水
根据建设项目所属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和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确定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
   
4、噪声
1)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GB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不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按一级评价。
2)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5 dBA[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多较多时,按二级评价。
3)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 dBA)以下[不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按三级评价。
4)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
5.生态
1)根据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评价项目的工程占地(含水域)范围,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将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位于原厂界(或永久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类改扩建项目,可做生态影响分析。
2)当工程占地(含水域)范围的面积或长度分别属于两个不同评价工作等级时,原则上应按其中较高的评价工作等级进行评价。改扩建工程的工程占地范围以新增占地(含水域)面积或长度计算。
3)在矿山开采可能导致矿区土地利用类型明显改变,或拦河闸坝建设可能明显改变水文情势等情况下,评价工作等级应上调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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