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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项目建设立项、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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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们常说的立项到底说的是什么,很多人都是模糊的似是而非的概念,而投资主体、投资的行业、投资规模、项目性质(盈利与非盈利等)的差异,政府有着不同的项目报批规定。
中共18大之前,不论项目大小和行业类型,第一步就是建设单位拿出项目建议书,立项针对的就是“项目建议书”审批。任何项目都要经过立项方能进行建设。立项是项目前期阶段必走的建设程序。投资项目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其中:审批一般又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种,立项只等于其中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目前需要三种审批流程的项目仅适于政府投资项目。
立项特指建设项目已经获得政府投资计划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原称立项批文)。一般来讲,立项批文作为下一步开展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安评、能评许可等手续的依据。投资项目类别不同,其立项审批所处的阶段、要求提交报批的资料、报批前应先行取得的其他行政许可各有不同。
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来说,小型项目只需要项目建议书,中等项目还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项目除以上两项外,还要初步设计。而非政府投资项目需要的是“建设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报告。
我国境内投资项目划分为禁止类、限制类、许可类和鼓励类等四类。除禁止类不允许建设外,其余的分别执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在我国,政府投资计划主管机关就是县级以上的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中国最高级别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部门,改革开放以来其权利很大。
我国为了对经济发展实施有效调控,凡具备一定规模(与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最低数值相一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为),都要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我国现阶段的投资项目管理存在三种方式,即: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每个项目只适用其中一种方式。
1、审批制: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备案制: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
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第三,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 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简单来说,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都有上级发改部门制定的参照目录,这两种参照目录之外的项目都施行备案制。
三类项目管理比较表
国家项目管理分类
审批制
核准制
备案制
适用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事等
各类企业单位
各类企业单位
适用的投资项目
仅限制类
企业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准确的讲就是除核准制之外的项目
是否使用政府投资
使用
不使用
不使用
项目管理适用范围
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解释见本表后)
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
管理部门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2、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本)规定,十二大类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做出了特别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均为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项目管理
1、项目建议书审批。即立项审批,项目单位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并逐级上报至审批目录中规定的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审批的那一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同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准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前期工作完成附件。
1、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告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程度,并通过相应的前期工作完成报告的附件。
2、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附带相关资质,等级由核准机关具体要求。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
国务院并未制定全国适用的、统一的备案制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各地省级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均有差别。
1、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出具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程度)和附件,附件主要是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2、发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填写项目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项目单位持备案登记表再行办理其他基本建设手续。
1.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即财政性资金项目(包括国债在内的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财政担保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
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都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单位、外商和私人投资等。
2.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用于如下用途:
(1)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需要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由各省市政府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列出范围;
(2)外商投资企业项目需要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3)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3.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由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以国发〔2004〕20号发布,包括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善投资的监督管理等五部分内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4.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国务院国发〔2014〕53 号,2014年12月31日,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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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dhan + 3 + 25 + 2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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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归纳得好,建议进一步梳理内容,理出一个目录和导读,可以算上是精品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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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进来学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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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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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收藏日后再温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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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1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icespring 发表于 2017-2-20 13:09
归纳得好,建议进一步梳理内容,理出一个目录和导读,可以算上是精品文章了。

谢谢,小弟再接再厉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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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相当细心啊,总结的很全面,期待接下来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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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品干货,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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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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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以前老是搞不清楚审批、核准和备案,刚好可以好好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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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概念理得清 不过具体到地方,政策实施和行政管理 执行上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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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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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3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解释得很清楚,学习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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