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广州市宝丰人造革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一零七国道旁,公司于2004年取得花都区环保局《关于广州市宝丰人造革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花环监字【2004】第103号),于2005年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花环管验字(2005)第041号】,项目年产PVC人造革360万码,原主要产热设备为一台1.5t/h的燃生物质锅炉,现新增一台500m3/h的燃天然气锅炉。 说明:本项目在营运期间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搞好环保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目前为止从未受到居民投诉,也没有收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文件(穗花环【2015】74号)《花都区环保局关于印发2015年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及生物质锅炉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关于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锅炉,应淘汰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本项目所在地的燃气管网已经覆盖,因此,本项目企业为响应广州市花都区环保局号召,企业决定在原项目地址、占地面积、原料、产品产量、经营范围、员工人数等均不变的情况下,新增一台燃天然气锅炉作为主要热源,将原有生物质锅炉作为备用,原有燃生物质锅炉,仅在特殊时候作为备用热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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