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p_lee2007 发表于 2010-1-20 10:40

基层环保监察人员对司法程序不熟悉也是很正常的嘛,也许是刚入行的呢,到论坛上来问大家,说明他做事很谨慎,不像某些执法人员乱作为,好同志啊。请11楼说话要注意文明,环保监察执法并不是简单的直接对着导则、技术规范操作那么简单的,处罚一个企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有权处罚也要看具体情况。

麦道 发表于 2010-1-20 11:17

不同意11楼的意见,建设项目处罚不允许委托!

ynsjwdw 发表于 2010-3-3 10:21

如果未批先建,县级环保部门有权处罚。如果验收过,县环保局有完全的权力处罚。如果没验收,看看批文中对建设期间的监督管理权是否委托当地环保部门,如果有委托,县级环保部门也有权处罚;如果未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可向市级环保部门请示或移送案件,不应自己处罚;我们这里的通常做法都在批文中明确建设期间的监督管理权由当地环保部门实施。

鬼火冲ING 发表于 2010-9-1 15:35

根据单项环保法 属地管辖 直接罚就是了就罚偷排避开是上级审批建设项目

wei33398889 发表于 2010-9-21 10:45

也要先向市局打招呼,争取委托。如果企业较真复议或起诉,你们的处罚决定就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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