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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21907—2008《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环函[2006]430号)《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第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令第31号)第三条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的“国家规定标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应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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