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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银湖14号地块(A-R21-12)建设用地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占地面积约20828平方米,地块中心经度119°57′4.97″,中心纬度30°8′48.32″。本地块四至范围:东侧为空地(原杭州铂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杭州永德电气有限公司);南侧为九龙大道,隔道路为三江鸣翠蓝湾;西侧紧邻颐景山庄;北侧紧邻颐景山庄、空地(原富阳粮丰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地块目前为空地。 根据根据杭州市富阳区地块控规局部调整(草案)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公示图(受降板块A-R21-14等地块),本地块规划为R2(二类居住用地)。 结合对厂区内原有功能区的识别判断和地下水流向的分析,在目标地块内共布设17个土壤采样点及4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东北侧约170 m处农田布设1个柱状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对照点。每个采样点采集4个不同取样深度的土壤样品,共采集了80个土壤样品(包括72个土壤基础样品及8个土壤现场平行样)和6个地下水样品(包括5个地下水基础样品及1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包括砷、镉、铬(六价)、铜、汞、铅、镍等7种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27种)、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11种)、pH值、石油烃(C10-C40)和锌,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包括pH值、砷、镉、铬(六价)、铜、汞、铅、镍、锌、石油类(总量)、CODMn、氨氮、色度、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挥发性有机物(VOCs)(27种)、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11种)。实验室分析结果总结如下: (1)土壤调查结果 土壤中的重金属(砷、汞、镉、铅、铜、镍)及无机物、石油烃(C10-C40)项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标准要求,锌指标低于浙江省地方标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重金属(铬(六价))、VOCs、SVOCs基本项目均未检出。因此,本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本次初步调查提出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2)地下水调查结果 地下水中的六价铬、氰化物、硫化物、重金属(砷、铅、镉、铜、镍)、锌、VOCs、SVOCs均未检出;pH、色度、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氨氮、石油类(总量)、氟离子、汞、萘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中石油类(总量)未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A.1的要求,其余指标除氨氮外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的要求,氨氮达到IV类水质要求。 场地内4个点位及场外对照点的氨氮均超过筛选值(0.5 mg/L),超筛选值倍数在1.168~1.288之间。氨氮指标来源于生活类污染源,不属于本场地的特殊污染物。《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中给出的致癌和非致癌毒性参数主要针对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等,氨氮并不包括在以上污染物中;而且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地下水中的氨氮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因此不作为关注污染物。本地块所在地地下水不属于集中式饮用水源,不作为饮用水源,不作为农业和工业用水,因此氨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以接受。 (3)与对照点浓度比对结果 结合场地外对照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场地内部分土壤样品相对对照点而言,重金属含量有所增加,但总体增幅较小,大部分场地内土壤样品重金属含量与对照点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而场地内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的监测数值与对照点的监测数值不存在显著差异。 (4)总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论,本地块可按一类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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