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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概况 天津市宇恒预应力钢绞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工业园区,是一家专业从事预应力钢绞线的生产厂家。该公司目前总占地面积32000m2,建筑面积30000m2,主要包括预应力钢材车间、锅炉房、酸洗车间、污水处理房、办公楼等。 公司现有项目均已经通过环评审批和验收,静海环保局于2010年12月16日批复了《天津市宇恒预应力钢绞线制造有限公司预应力钢绞线生产项目》(静环保许可表【2010】193号),该项目于2013年10月9日通过原静海县环保局验收(静环许可表验【2013】0098号);静海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10月24日批复了《天津市宇恒预应力钢绞线制造有限公司煤改燃项目》(津静审投【2017】783号),该项目于2017年12 月进行了自主验收,取得了验收专家组签字,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详见附件)。随着公司业务的迅速增长,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该公司拟投资2138万元在现有厂房内建设“扩建项目”,本项目主要为在现有厂房内新增两条钢绞线生产线、一条钢丝线生产线和一条无粘结钢绞线生产线。 本项目已取得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的备案(津静审投函[2017]1069号),详见附件。 2、产业政策及选址符合性 本项目属于钢压延加工(C3140),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不属于《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津发改投资〔2015〕121 号)中禁止、淘汰类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已在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备案(津静审投函[2017]1069号),综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产业政策。 本项目位于天津静海区大邱庄工业园科技大道西侧,厂区北侧为天津市海达伟业钢绞线股份有限公司;东侧隔科技大道为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南侧为天津市宝利来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侧为园区空地,本项目建于企业现有厂房内(屋产权证明及营业执照见附件),不新增占地,评价范围内无文物、景观、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污染物进行治理后均可达标排放,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项目选址可行。 3.建设地区环境质量现状 ①大气环境 根据2017年静海区大气常规污染物现状监测统计资料可知,2017年静海区常规污染物中的PM10、PM2.5、SO2、NO2四项指标中除SO2年均浓度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外,PM10、PM2.5、NO2均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超标原因主要由于冬季采暖期燃煤、风沙尘、施工扬尘所致。随着“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和“清新空气行动计划”实施通过控制扬尘污染,消减燃煤总量,控制机动车污染等方面的行动,项目所在区域将会逐步得到改善。 ②声环境 项目选址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工业园区,地块属于工业用地。根据《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津环保固函〔2015〕590号)的函,本项目所在功能区为(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功能区,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标准。 4.建设项目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及环境可行性 (1)废气 由于现有工程未对有机废气采取处理措施,因此本次有机废气的评价为本项目扩建后新老生产线中产生的VOCs。 在退火工序中会产生一定量的有机废气,根据同行业类比,本项目扩建后新老生产线退火工序中VOCs的产生量约0.12t/a,新老生产线在退火工序上方均设置1个集气罩(共6个),VOCs 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约95%)汇总进入光触媒废气净化器处理,其中老生产线退火工序产生的VOCs由P1、P2 两根高15m排气筒排放;新生产线退火工序产生的VOCs由P3、P4 两根高15m排气筒排放;在本项目无粘结处理工序中VOCs的产生量为0.084 t/a,本项目注塑机相应工位上方设有1个集气罩,VOCs 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约95%)汇总进入光触媒废气净化器处理,引至室外 1 根 15m 高排气筒P5排放。本项目扩建后新老生产线退火工序产生的VOCs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低于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标准》表2新建企业排放限值(塑料制品制造),无粘结处理工序中产生的VOCs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低于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标准》表2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由于P1、P2、P3、P4、P5排放的为同一污染物,P5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高于P1、P2、P3、P4,因此以P5为例,分析VOCs的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的影响。经预测,在最不利气象条件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 VOCs 计)最大落地浓度值为0.01488mg/m3,最大落地距离为1000m,最大占标率为 0.74%,对环境的最大影响值小于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VOCs环境质量标准参考非甲烷总经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解》中的环境质量标准2.0mg/m3),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经预测,无组织排放的VOCs最大落地浓度为0.0002645mg/m3,占标率为0.01%,四周厂界VOCs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要求。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 50m,经现场踏勘,厂界外 50m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可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且不增加生活污水,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噪声 本项目各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消声减振、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预计本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氧化铁皮约0.1t/a,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含油擦布和手套约0.4 t/a,产生的皂化废渣、磷化废渣约0.3t/a,以上属于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处理单位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理;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化液废桶约0.01t/a,由厂家回收利用;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增加生活垃圾。 本项目固废可得到有效治理,去向合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5.总量控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为COD、氨氮、SO2、NOx。本项目仅依托现有厂房新增生产设备,不新增员工,故本项目不增加生活废水。 综上,本项目总量控制建议指标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6、环保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2138万元,环保投资35万元,占总投资的1.51%,环保投资主要用于营运期废气、噪声的防治措施等。 7.环境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用地规划,选址合理。在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本次评价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可实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可行。 二.对策与建议 为确保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建设单位要做好下列工作: (1)加强职工的环保意识,强化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注意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节能降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减少环境污染。 (2)如产品方案、工艺、设备、原辅材料消耗等生产情况有大的变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 (3)运营期需加强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做好厂区隔声降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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