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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罗冲围发电厂地块 占地面积:140643.8742m2 地理位置: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71号,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3.147646°,东经113.218140°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空地、绿地、道路、罗冲围地铁站 未来规划:罗冲围发电厂地块被规划为第一类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设施用地兼容商务设施用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公园绿地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园绿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园绿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第二类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兼容商务设施用地兼容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防护绿地、防护绿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 初步调查、详细调查检测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4〕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穗环〔2020〕50号),调查地块从事过火力发电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粉煤灰制砖的企业用地,其用途拟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等用途,可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地块,需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前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概况 (一)第一阶段调查污染识别结论 项目组于2021年1月-2024年7月对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2021年因调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依土地使用权人要求调查工作暂停,至2024年5月调查地块因湾区新岸旧城改造重新启动调查工作。项目暂停期间调查组每年对地块进行航拍记录。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晰:20世纪60年代及以前,调查地块主要为滩涂和农用地;70年代开始广州发电厂有限公司取得地块部分区域作粉煤灰储灰场,主要用于堆储粉煤灰,其余区域仍为农用地;1981年地块内粉煤灰清挖,在中部新建广州发电厂附属砖厂,主营用粉煤灰制砖;1983年地块南部新建粉煤灰处置中心,主要用于存储销售粉煤灰;1991年附属砖厂改建,面积减小,地块北部新建广盛电力有限公司使用重质燃料油发电,地块东部新建水塘作景观,水塘深约2-3米;1995年附属砖厂停产闲置,2000年原砖厂仓库外租给商场作为日用品仓库使用至2010年清空闲置;2007年广盛电力有限公司关停,并于2009年拆除清空地上的生产辅助设备及原料管线;2004年地块北部绿地平整新建临时停车场,停车场运营至2016年改建为电车充电站,充电站运营至今;2010年粉煤灰处置中心停产闲置;2007年地块东部水塘区域绿地平整新建停车场,停车场车棚改建但使用功能不变,至2019年停车场改建为罗冲围地铁站的项目部;2020年东部水塘区域新建13号线罗冲围地铁站,同年地铁施工队租用附属砖厂的原宿舍楼作为施工人员宿舍使用至2024年;2022年,广盛电力有限公司办公楼清空拆除改建为地铁施工人员临时生活区;2024年地块内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调查地块外周边区域的历史变革情况为:调查地块外周边20世纪50年代及以前除东北侧有螺涌社区居民区外,其余区域均为水塘和农用地。地块外西北侧90年代新建混凝土厂和罗冲围客运站,混凝土厂2012年拆除新建居民区,罗冲围客运站2023年停运空置。地块外东北侧随经济发展,与地块相邻的乡道改建为增槎路,并新建罗涌变电站,螺涌社区扩建至与地块隔路相望。地块外西南侧与珠江西航道相邻,为方便广州发电厂附属砖厂和广盛电力有限公司运输原辅材料,1981年新建砖厂码头,1991年砖厂码头拆除新建输油码头,现输油码头停运闲置。地块外东南侧1964年-1981年为广州发电厂的粉煤灰储灰场,1981年新建广州市建材一厂,1999年建材一厂停产拆除新建居民区。据调查地块周边200米内历史至今无重点行业企业。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期间,项目组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调查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其相邻区域进行了分析和污染识别。结合地块内和相邻区域的潜在污染分析,调查地块全域作为重点关注区域,需关注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砷、镉、铅、铜、镍、汞、六价铬)、氟化物、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石油烃(C10-C40)。 (二)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1. 初步调查采样工作情况 项目组于2024年7月-2024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并于2024年11月6日进行了第二次初步调查采样。12月25日专家评审会后,依据专家意见共布设了98个土壤采样点(含2个地块外对照点,编号为S01~S10、S12~S38、S41~S94、S96~S100、SDZ1、SDZ2),其中第一类用地范围布设50个土壤采样点(编号为S12、S29~S38、S41~S51、S56~S69、S73~S77、S83~S85、S88~S93),第二类用地范围布设46个土壤采样点(编号为S01-S10、S13-17、S20-S28、S52-S55、S70-S72、S78-82、S86、S87、S94、S96~S100),采样密度保证单个采样单元面积不超过1600平方米,采样深度为14-19米;33个地下水监测井(其中有7个双井)(编号为GW1W26),其中浅井26个,井深6-10米,深井7个,井深15.6-20.3米。共采集了894个土壤样品(含2个对照样品和52个现场平行样)和58个地下水样品(含13个现场平行样)。土壤检测指标包括GB36600-2018表1的基本45项、pH、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氟化物、多氯联苯;地下水检测指标包含土壤样品的所有检测指标,包括pH、土壤的基本45项指标、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氟化物、多氯联苯。 2. 初步调查检测结果分析 (1)位于第一类用地的土壤采样点共有50个,共采集448个土壤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经实验室分析有总氟化物、苯并[a]蔥、苯并荧蔥、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 h]蔥、石油烃(C10-C40)共7项指标的检出值高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最大超筛选值倍数分别为4.64倍、11.89倍、11.67倍、83.27倍、5.24倍、3.64倍、41.16倍,超标点位有S61、S90、S67、S89、S50、S51共6个,点位超标采样深度最浅为表层0.1-0.5米,最深为7.8-7.9米; (2)位于第二类用地的土壤采样点共有46个,共采集392个土壤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经实验室分析有砷、石油烃(C10-C40)共2项指标的检出值高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最大超筛选值倍数分别为1.22倍和4.47倍,超标点位为S78、S52,超标深度范围分别为7.0-7.3和3.7-4.3米;另有铅、氟化物共2项指标的检出值存在超一类不超二类用地筛选值现象,点位分别为S94和S81,后期环境管理深度范围分别为1.5-2.5米和0.0-1.5米。 (3)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除pH值和浑浊度外,检测指标中砷、氟化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二苯并[a,h]蔥共4项指标的检出值存在超标现象,最大超筛选值倍数分别为23.70倍、2.46倍、4.77倍、1.70倍,。 3.初步调查结论 土壤采样点中共有8个点位存在超标现象,2个点位存在超一类不超二类现象,地下水采样点除pH值和浑浊度外,共有15个地下水监测井存在超标现象,超标指标砷、总氟化物、苯并[a]蔥、苯并荧蔥、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 h]蔥、石油烃(C10-C40)共8项均为本次调查地块的特征污染物,其检出值超过了保护人体健康的筛选值,可能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故调查地块土壤质量不符合相应一类和二类用地使用要求,地下水质量不符合应急水源区使用要求,需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超一类不超二类的土壤采样点区域提出后期环境管理要求。 (三)第二阶段详细调查 1.详细调查采样工作情况 详细调查分2批次于2024年11月和2025年1月-3月开展,详细调查布设的监测点位为263个(其中第一类用地布设160个土壤采样点和采集1448个土壤样品,第二类用地布设103个土壤采样点和采集889个土壤样品),布设29口地下水检测井,共采集2337组土壤样品和29组地下水样品,土壤采样深度为0~18m。土壤检测指标包括氟化物、苯并[a]蔥、苯并荧蔥、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蔥、石油烃(C10-C40)和砷等,地下水检测指标氟化物、二苯并[a,h]蔥、石油烃(C10-C40)和砷等。 2.详细调查检测结果分析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第一类用地的部分样品的总氟化物、苯并[a]蔥、苯并荧蔥、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蔥、石油烃(C10-C40)共7项指标的检出值高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第二类用地的部分土壤样品的砷、石油烃(C10-C40)的检出值高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有铅、总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共3项指标的检出值高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但不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通过梳理各超筛点位各层检测数据,各超筛点位下层均满足筛选值要求。地下水除浊度全部超标外,其他指标的检测结果未超过选定筛选值。 3.详细调查结论 本次详细调查工作完成后,罗冲围发电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土壤和地下水均存在超筛选值情况,须根据地块未来规划开展风险评估,关注污染物为土壤中砷、总氟化物、苯并[a]蔥、苯并荧蔥、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蔥、石油烃(C10-C40)8项指标和地下水砷、总氟化物、二苯并[a,h]蔥、石油烃(C10-C40)4项指标。 经核算,调查地块土壤超筛范围超筛土方量约共计8136.87m3,污染深度为0~8.5m。 (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内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分别有840、2164个土壤样品进行了实验室分析,103个土壤采样点(889个土壤样品)将按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160个土壤采样点(1448个土壤样品)将按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经过数据对比分析,位于第一类用地的部分样品的总氟化物、苯并[a]蔥、苯并荧蔥、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蔥、石油烃(C10-C40)共7项指标的检出值高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位于第二类用地的部分土壤样品的砷、石油烃(C10-C40)的检出值高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有铅、总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共3项指标的检出值高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但不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结合初步调查、初步调查补充调查和详细调查,地下水样品中pH、浑浊度、砷、氟化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二苯并[a, h]蔥共6项指标的检出值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和地下水的第一类用地风险推导值,由于浑浊度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 本次详细调查工作完成后,罗冲围发电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土壤和地下水均存在超筛选值情况,关注污染物为土壤中砷、总氟化物、苯并[a]蔥、苯并荧蔥、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蔥、石油烃(C10-C40)8项指标和地下水砷、总氟化物、二苯并[a,h]蔥、石油烃(C10-C40)4项指标。 三、风险评估结论 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地块关注污染物为超筛选值的土壤污染物砷。调查地块现行规划主要为第一类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设施用地兼容商务设施用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公园绿地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园绿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园绿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第二类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兼容商务设施用地兼容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防护绿地、防护绿地兼容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分别基于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方式,土壤污染物和地下水中污染物使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2024年10月)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7部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DB 4401/T 102.7-2023)中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结果如下: (一)基于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性质的危害识别 根据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采样分析,评估地块土壤中第一类用地内存在总氟化物、多环芳烃(苯并[a]蔥、苯并荧蔥、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蔥)、石油烃(C10-C40)7种污染物不同程度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第二类用地内存在砷、石油烃(C10-C40)2种污染物不同程度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超筛属于外界输入型污染,主要超筛原因为历史生产活动造成,涉及污染的主要为地块内电厂运行区、储灰场区、煤渣场等区域。本报告按照第一用地和第二类用地不同用地属性区域分别进行风险评估。本次风险评估土壤关注污染物包括第一类用地范围内的总氟化物、多环芳烃(苯并[a]蔥、苯并荧蔥、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蔥)、石油烃(C10-C40)和第二类用地范围内的砷、石油烃(C10-C40),地下水中关注的污染物为砷、总氟化物、二苯并[a,h]蔥、石油烃(C10-C40)。在计算关注污染物的暴露浓度时,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2024年10月),以超筛污染物浓度最大值作为暴露点浓度进行风险评估。 (二)暴露情景和暴露途径 本报告基于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情景分别进行风险评估,本地块土壤污染物主要为砷、氟化物、苯并[a]蒽、苯并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及石油烃(C10-C40),在进行开挖扰动情景下,暴露途径完整,主要包括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等6种途径。 调查地块地下水超筛选值污染物砷和氟化物不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的暴露途径,则地下水污染物砷和氟化物对地块环境风险可接受。地下水中的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具有一定的挥发性,存在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和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暴露途径 根据暴露风险贡献率分析,经口摄入表层土壤、皮肤接触和吸入室内、室外空气来自地下水的污染物为地块主要风险暴露途径。 (三)风险表征结果 根据地块未来规划情况,本报告分别基于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情景下对调查地块进行了风险评估,结论如下: (1)第一类用地范围内:土壤中氟化物危害商不可接受;苯并[a]蒽、苯并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茚并[1,2,3-cd]芘的总致癌风险均不可接受;苯并[a]芘的总致癌风险和危害商均不可接受;石油烃(C10-C40)按芳香烃(C10-C16)计算的危害商不可接受。第一类用地范围内土壤中氟化物、苯并[a]蒽、苯并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石油烃(C10-C40)对人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 (2)第二类用地范围内:土壤中砷的总致癌风险和危害商均不可接受;石油烃(C10-C40)按芳香烃(C10-C16)计算的危害商不可接受。第二类用地范围内土壤中砷、石油烃(C10-C40)对人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 (3)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途径,也不作为不用于日常洗澡、游泳或清洁等皮肤接触途径,地下水中重金属砷、氟化物无暴露途径且风险可接受;二苯并(a,h)蒽总致癌风险为1.69E-12,未超过可接受水平10-6;石油烃(C10-C40)按芳香烃(C10-C16)计算无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因此地块内地下水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4) 本地块土壤超筛污染物风险评估结果对人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地下水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地块需采取修复或风险管控措施。 (四)管控目标/修复目标值的确定 第一类用地范围内氟化物的风险控制值为1860mg/kg,苯并[a]蒽的风险控制值为5.43mg/kg,苯并[a]芘的风险控制值为0.544mg/kg,苯并荧蒽的风险控制值为5.44mg/kg,二苯并[a,h]蒽的风险控制值为0.544mg/kg,茚并[1,2,3-cd]芘的风险控制值为5.44mg/kg,石油烃(C10-C40)(以芳香烃(C10-C16)计算)的风险控制值为800mg/kg;第一类用地范围内氟化物的风险控制值为1.55mg/kg,石油烃(C10-C40)(以芳香烃(C10-C16)计算)的风险控制值为4540mg/kg。 比较各项指标的风险控制值与风险筛选值可知,第一类用地范围内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和石油烃(C10-C40)共7项指标的风险控制值低于风险筛选值,其修复/管控目标值采用风险筛选值,分别为5.5、0.55、5.5、5.5、0.55、5.5和826mg/kg;其中氟化物修复/管控目标值采用风险控制值,为1860mg/kg;第二类用地范围内砷的风险控制值低于风险筛选值,石油烃(C10-C40)的风险控制值略高于风险筛选,其修复/管控目标值采用风险筛选值,分别为60和4500mg/kg。 (五)风险管控/修复范围和方量 调查地块污染土壤修复/管控最大深度为8.5m,总土壤修复/管控土方量为8136.87m3,其中第一类用地土壤修复/管控最大深度为8.5m,修复/管控土方量为6000.44 m3;第二类用地土壤修复/管控最大深度为8.5m,修复/管控土方量为2136.44 m3。 综上,根据风评结果,地块的土壤关注污染物砷、氟化物、苯并[a]蒽、苯并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茚并[1,2,3-cd]芘和石油烃(C10-C40)对人群的健康风险不可接受,需采取进一步的风险管控/修复措施。 四、综合结论 本次风险评估是基于地块调查所采集的样品污染物的检测结果,对调查范围内的污染现状以及第二类用地的情景下相应污染物的健康风险进行了相应分析与评估,结果显示,土壤中砷、氟化物、苯并[a]蒽、苯并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茚并[1,2,3-cd]芘和石油烃(C10-C40)风险不可接受地块需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罗冲围发电厂地块污染土壤修复/管控范围最大深度为8.5m,调查地块内的总污染土方量为为8136.87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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