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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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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应助] 关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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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yc 于 2010-10-12 14:16 编辑
但TJ36-79中的关于居住区最高容许浓度,车间容许浓度,还是继续有效的!
qxhj2008 发表于 2010-10-11 20:14



    不知道不可怕,不要乱说!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pdf (3.64 MB, 下载次数: 2539, 售价: 9 个金币)
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pdf (1.39 MB, 下载次数: 102, 售价: 9 个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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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它能代替TJ36-79吗?环保局承认吗?
spiderzhu 发表于 2010-10-11 20:20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与环保局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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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yc 于 2010-10-12 14:17 编辑

回复 4# 大草原


   
回复  琪航



79的居住区大气最高允许浓度没有废止,仍可以用。
大草原 发表于 2010-10-11 19:52
有根据吗?

GBZ2.1-2007和GBZ2.2-2007咋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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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2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goyc


    这个标准不是已经出了2007版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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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2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GBZ2.1-2007和GBZ2.2-2007标准是对旧版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修订版本,也是目前最新有效版本,修订后分为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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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琪航


    已经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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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goyc


1、 我们在这里是讨论,环境评价所应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而非去为国家各部门的政出多门当裁判(前面我已经说过,历史是复杂也是不断进步的),也没资格做裁判!况且GBZ1、GBZ2均已为2007版的替代更新了。因此,依据HJ2.2的规定,在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评价时,GB3095及其修改单、TJ36-79中居住区最高容许浓度甚至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其它几个单项最高容许浓度标准,以及国外的标准等等,均可以根据导则规定继续采用且必须采用的!对评价来说就是如此简单而已!
2、这里是技术论坛,大家是来交流技术的,没有谁是确定能知道一切、否定一切、肯定一切的!就看谁理解技术、标准更科学、客观,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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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目前为止,TJ36-79并没有废止。
GBZ1-2002出台时说,“原TJ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GBZ1-2010出台时说,“GBZ1-2002废止”,明显不一样。
另外职业接触限值和居住区不是一回事啊,前者是卫生,后者是环境,就跟安全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价一个道理

因此个人认为TJ36-79中的居住区标准还是可用的,而GBZ2.1、2.2貌似与环评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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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oyc


1、 我们在这里是讨论,环境评价所应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而非去为国家各部门的政出多门当裁判(前面我已经说过,历史是复杂也是不断进步的),也没资格做裁判!况且GBZ1、GBZ2均已为2007版的替代更新了。因此,依据HJ2.2的规定,在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评价时,GB3095及其修改单、TJ36-79中居住区最高容许浓度甚至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其它几个单项最高容许浓度标准,以及国外的标准等等,均可以根据导则规定继续采用且必须采用的!对评价来说就是如此简单而已!
2、这里是技术论坛,大家是来交流技术的,没有谁是确定能知道一切、否定一切、肯定一切的!就看谁理解技术、标准更科学、客观,就好!qxhj2008 发表于 2010-10-12 14:23
今年第一次应考,参加了广州考前班,看了一遍教材,理解不深,抱歉!

本人读书慢,喜欢咬文嚼字,偶然发现,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发展成超级大国了,可环评技术还支离破碎,照猫画虎,伤心!

进行了5次修订的教材还错误百出,不知道是否还有人专注环保技术,我们的专家们成天守残抱缺的品味回字有四种写法,痛心啊!教材错误更正交流区

曾经在环科院的评审会上说过一句话“环评工程师与环保工程师没有共同语言!”,尽管得罪了一大帮人,但一直没觉得说错。我也在努力领会徐老师“670t/h是每小时燃煤670吨”的教诲,尽量缩小代沟,争取尽快混入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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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很复杂,环保局不出来说话,我们说都没根据,只是猜测。关键是我们的猜测再有根据、再科学也代替不了环保局,人家嘴多大,说错话也没关系,大不了混乱一阵,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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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标准有行业的也有环保部门的,向交通、海洋、卫生等行业都有这样的问题,环保局想统一起来,又没有那么大的能耐,所以就出现现在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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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的说TJ36-79包括居住区和车间两个区域,而后来发布的GBZ系列都是针对工作场所的,当然包含车间,名称更科学更准确,但是完全不包括居住区,所以这属于两类标准,实质上没有谁代替谁的问题,但关键看审批部门怎么去使用和执行,那就是谁嘴大的问题,这里完全不讲科学和理论根据。
窃猜测很有必要出台一个居住区的空气标准作为TJ36-79的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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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似乎早已讨论烂了http://www.eiafans.com/thread-34666-1-1.html
GBZ1-2010

3.7卫生防护距离
hygienic buffer zone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


TJ36-79
第13条 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1
没有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1》,日子没法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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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窃猜测很有必要出台一个居住区的空气标准作为TJ36-79的升级版。”
    这个也是比较难的事,卫生部、环境部等等部门,在我国的这一行政架构下,在这一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管等方面是很难协调的。就譬如HJ2.2-2008规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本可借此机会统一防护距离规定的,但涉及到卫生部门的制定的30多项国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最后就各说各话了。。。。。造成现在评价,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计算,卫生防护距离要计算,行业卫生防护距离要执行,环境防护距离文件规定要执行,安全防护距离要执行等等,给环评带来一些工作量大、难以平衡的局面。所以,我们只有将技术都弄懂、弄通,才敢下评价结论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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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窃猜测很有必要出台一个居住区的空气标准作为TJ36-79的升级版。”
    这个也是比较难的事,卫生部、环境 ...
qxhj2008 发表于 2010-10-12 15:19



    本人认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有一个升级版的新标准,如果有也是GB3095的升级版

    2001年后的一段时间,饮用水标准都不能统一,这居住区的标准谈何容易

    再者,除了环境影响评价,日常环保管理中似乎用不到这个标准,环保部门自己会找一个紧箍咒戴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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