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该文件中未对总量核定的范围作出明确定义,但是附件中明确了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总量核定方法,均为“吨产品产生量”核算总量。
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该文件中也未对总量核定的范围作出明确定义,但是附件2中罗列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其中明确了3类排放需要进行统计:①有组织排放;②无组织排放;③特殊时期排放(地方针对重污染天气等制定的),并无非正常工况排放这种情况。
3、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81号
该文件中附件1和附件2分别对各行各业排污总量核算进行了系数规范,均为“吨产品产生量”核算总量。
由以上文件表达的内容可知: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核算应以物质守恒定律为依据,以天朝大众生产水平进行核算得出的排放总量才是最为科学合理的(不管有组织、无组织、非正常、正常都能涵盖在内)。
地方倾向性:部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非正常排放属于事故性排放,已经超出了排放许可的范围,是不被许可的,因此核算总量时不予考虑不受许可的非正常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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