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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苏环函[20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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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8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危废产生量、处置等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由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书面审查(备案)意见: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且实际产生量大于1吨的,或者原项目环评中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在实际生产中未产生的;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预计20%或少于预计50%的;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危废变化属于重大变动情形.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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