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孙黎,山西 绛县红山机械厂下岗工人。全家七口人。目前已倾家荡产无家可归。主要原因是因为绛县人民政府,绛县环保局某些主要领导将我欺骗所致。使我蒙受损失近百万元之多。我在信用社贷款和民间高利近八十万元现以无力偿还,被逼走投无路,已陷入绝境,状告无门,无人问津。
今年四月初,绛县政府将我晋红选矿厂强行拆除,我不服。写材料向梁潞阳县长投诉。他亲自接了材料看都不看放在了办公桌上就走了。
一个月的时间我多次找他,就是不见我。无奈五月初我去运城市环保局 市纪检委投诉。这两个单位一开始非常热情,非常积极的接待我。我给了他们材料,并答应给我调查了解,他们让我回家等待。五月六月两个月期间运城环保局,市纪检委检察院还有审计部门都介入了调查,并传唤了县环保局局长,收款人,会计等当事人。我等了一个月没有任何单位给我回复调查结果。七月初我去了市纪检委询问,他们说让我再等一个月,八月初我又去了市纪检委询问,他们还是不给我任何答复。他们既然已经立案,又调查了。为什么不给结案呢?结不了案也总的有个说法吧。我真是迷惑不解。当时,中央纪委正在运城市查处“黑砖窑”案件,我找了一天中纪委的同志都没有找到。这里面肯定有原因。是否有官官相护?绛县环保局让山西忻洲环评所给我厂做的环评报告书就收了十万远环评费而不是忻洲环评所的收款凭证,却是山西猗顿实业有限公司开的收据,收款人是绛县环保局的人。收据不是国家有资质的单位给的合法凭证。他们这不是明显的造假行为吗?如果我厂是非法选矿,他们早在两年前就给取缔了。就不会给我厂下批文,也不会给我厂环评。既然让我投了巨资,更换成了大型设备,又不让我厂开工投产,等了一年多,今年又将我矿厂拆除了。绛县十二家矿业企业,有的厂被拆除,有的厂就不会被拆除。同类型的厂子为什么会是两种待遇。这是什么道理?又是什么法律?
我的母亲身体健康,因为这事被气的卧病在床,无钱治疗,现在已经过世。
请法律给我公平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