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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eguangrong 于 2011-9-23 18:09 编辑
一个占地面积3.14公顷的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位于某河流旁边,该区域被当地林业部门划为“重要湿地”范围(尽管现状并非如此),并列入**重要湿地名录中。
环评阶段面临地下水确定评价等级的问题,按照新导则湿地属于地下水环境“敏感”地区,河流阶地包气带防污性能“弱”……
凡此种种,导致地下水评价等级必须是一级。
然而该项目占地仅为3.14公顷,本身无废水外排(100%回用),场地构筑物涉及污水的部位均硬化或防水处理(使渗透系数达到了相关要求),项目本身对地下水的影响微乎其微,现在问题来了:
1、严格按照一级评价实施监测,即意味着在3.14公顷的土地周边要布设7口水质井、14口水位井,并至少取得沣、平、枯三期监测数据;
2、项目为新建性质,周边村庄居民均使用山泉水,泉水出漏点距离本项目至少在1km以外,厂址及其附近无水源井;
3、打井监测,而且是数目繁多的监测,初步核算其费用大致需要200万以上,时间至少为半年。
项目本身为国家鼓励类的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无废水排放,可实现碳减排数量巨大,环境效益显著,污染在采取各项措施前提下环境可接受,本来一切都顺理成章的事情,却由于新地下水导则的实施而停滞,由此带来如下困惑:
1、地下水新导则的实施其本意是保护地下水环境,这无可厚非,但对于上述项目而言,即便是花费巨资作了现状监测,本身项目与地下水之间并无直接的影响关系,花费如此巨大的代价,有多大必要,并且即便是这样做了,能对保护当地地下水环境起到什么作用(一点点的也行,但似乎没有多少现实意义);
2、项目本身为资源综合利用型项目,节能减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不计代价的前提下,因为地下水监测耽搁的半年时间,会损失多少环境效益,这个代价有多大?
3、新的地下水导则能否在类似问题上给出简化方案,类似木桶原理一样,地下水的这块木板确实很长了,可其他方面的问题并未因此而解决,最终的环境效益仍旧是以最短的木板决定的,个人愚见,若将地下水监测的费用用于本项目某方面的环保投资(如废气治理、废水治理),使本来的达标排放变成优于标准排放,进一步削减本项目的主要污染物,似乎带来的环境效益更为直接和具有现实意义。
在此呼吁广大同行,就类似问题发出在我们的声音,让环评真正物尽其用,求实创新,而不是哗众取宠,华而不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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