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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eguang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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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监测方案——地下水新导则背后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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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跟环保局、专家沟通沟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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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LZ,为啥不看看导则的适用范围呢?
HJ610-2011 第一条“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及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可以理解为不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且对地下水环境不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不适用于该导则。---JX最近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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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外,项目既然位于重要湿地,其选址要咨询规划和相关主观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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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地下水应该要做,列入名单就要按规定办,还有,废水虽然循环利用,但有可能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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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楼主仔细查看地下水导则,如果该项目为1类项目,重要湿地不作为敏感区。如果该项目为2类或者3类项目,重要湿地才作为敏感区考虑。湿地主要考虑不是水质的影响,而是水位的影响。按此考虑,或许二级评价乃至三级评价足已。不过建议按照二级考虑,该做的工作量做一下,并不像你想像的那样复杂、耗时和浪费。
   当然,你说的我感觉部分内容也相当有说服力。很多项目情况很复杂。我觉得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只要评价能说明问题即可。总纲中规定等级可适当降低一级。也说明了。不是严格意义上要上很多工程量。而是要能说明问题。说清楚地质情况。地下水的情况等等问题。
  也不知道对不对。供大家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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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地下水导则在南方真是不适用啊。。。省环评中心的领导都大为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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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heima2


    说的很有道理,受教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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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碳减排了,硫增量上去了,矛盾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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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同感,制定地下水导则的人可能是坐在办公室摸着脑袋想出来的吧!没有实用性,不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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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占地面积3.14公顷的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位于某河流旁边,该区域被当地林业部门划为“重要湿地”范围(尽管现状并非如此),并列入**重要湿地名录中。
----------------------------------------
既然是这样,那 项目选址合理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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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占地面积3.14公顷的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位于某河流旁边,该区域被当地林业部门划为“重要湿地”范围( ...
zhyq0223 发表于 2011-10-11 10:46


《**省湿地保护条例》中有如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

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改变天然湿地用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重要建设项目必须占用天然湿地;

(二)重要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三)具有可行的湿地占用方案。”

本项目属于“重要建设项目必须占用天然湿地”的情况,且已经取得国土、湿地主管部门同意选址的意见,因此选址合理性的论证结果应该为“可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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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有要求,那就按要求做。任何项目我想都不排除对地下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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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地下水导则确实是问题很大,我前几天一个铁矿采矿项目评审,评估中心找的导则编制的专家。汇报已结束,他就开始发飙了,硬是要把它定为一级评价,其他5位专家都觉得不合适,应该从实际出发。他坚持要严格按照导则,最后定为一级评价,真是超级的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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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实在让人很尴尬,不按导则也难,按导则也难,最好是想办法申请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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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话放在我们环评界也是很合适的,各项导则、规范、政策、法规的适用性有不少问题,我们国家物虽不博,地域着实不小,不同区域差别太大了,按一个标准来要求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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