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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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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09〕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据此可以理解,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水污染 问题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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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0-10 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记住拉
发表于 2009-11-4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

也就是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废气排放口,也是违法,要按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对吧?
发表于 2010-1-9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0-2-6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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