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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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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执行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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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发表于 2009-10-3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混合排放,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发表于 2009-10-6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10-7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业标准
酷乐普 发表于 2009-9-30 18:28



    谢谢各位的帮助,今天重新翻了一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附录A中规定“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量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请问,原来的问题是不是符合这种情况呢?谢谢!
发表于 2009-10-7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函〔2004〕145号
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渝环发 〔2004〕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适用标准时,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
  特此函复。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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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19# 小菩提
那个附录A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而言的,不是对工业和生活废水而言的。反正是行业优先于综合排放标准,并且二者不交叉执行。根据hhxxbb专家提供的文件“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 ”行业优先,行业没有的指标可以执行地方标准,但是不能执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如果没有地方标准是不是就不用控制了?
发表于 2009-10-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是在标准执法过程中的一种做法。环评还应本着全部控制的思想,对于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也是可以的,至少可以对主要污染物实施控制,甚至可以延伸参照国外的排放标准。
有些时候,行业排水和生活污水是否能够一并处理需要斟酌,有时可以合并处置,有时是不可以的,例如电镀废水。
发表于 2009-10-7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是在标准执法过程中的一种做法。环评还应本着全部控制的思想,对于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的 ...
hhxxbb 发表于 2009-10-7 16:10



   
请教hhxxbb专家,如果某同业废水有行业标准,对于行业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又没有地方标准,该指标该该如何控制?如果参考国外标准一是需要管理部门认可,二就是国外水环境和国内水环境又存在很大的不同,对于不同污染物的敏感度也不见得一样,国外标准是否适应国内也不一定。
发表于 2009-10-7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用综合排放标准进行控制,若还没有,例如钢铁行业的二噁英问题,目前我们认知还很少,关键问题我们环评时暂时没有考虑,不等于没有。现阶段环评也就不要考虑了,至于思路方面,有兴趣可以拓展一下也无妨。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标准体系基本上涵盖了绝大多数污染物,至于个别污染物就好比前述所说,至少行业、综合均没有关注,至少也算不上行业特征污染物,其排放应该很少,在环评中暂时可以不予考虑。
发表于 2009-10-7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用综合排放标准进行控制,若还没有,例如钢铁行业的二噁英问题,目前我们认知还很少,关键问题我们环评 ...
hhxxbb 发表于 2009-10-7 16:25



一般情况下行业标准会基本包含行业排放的污染物,如果出现不包含的情况执行综合排放标准,那不是一般情况下行业标准会基本包含行业排放的污染物,如果出现不包含的情况执行综合排放标准,那不是与“行业标准不能同综合排放标注交叉执行”相矛盾了吗,
发表于 2009-10-7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3568jiu 于 2009-10-7 17:09 编辑

一直理解的是:有行业排标的工业废水先达行业排标再同生活污水合并,用生活污水稀释工业废水是不合法的吧?
“行业标准不能同综合排放标注交叉执行”是针对具体的评价因子,该因子有行标就执行行标,不交叉执行是针对评价因子来说的,而不是针对整个项目,所以一个项目不同的污水排放因子可能执行不同的排标。所以我认为那个“交叉”,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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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26# 23568jiu


    不交叉执行是针对整个废水排放来说的,不是针对具体的污染物,如果针对具体的污染物标,当然不可能存在交叉,污染物排放标准只能执行一个标准,不存在交叉问题
发表于 2009-10-7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GB8978中关于适应范围来看,就基本很清晰了不交叉的含义
未命名.jpg
发表于 2009-10-7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28# 酷乐普


    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错,但前提是纯工业废水单独排放。其实好多行业排放标准是宽于综合排放标准的,如造纸行业,如造纸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同排放执行行业标准,那生活污水就不用处理了。分别排放管理上又要求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排污口。因此混合排放执行那个标准还真拿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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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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