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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feilong26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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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煤矿可否建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上?生态是否为二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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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应注意的问题规范性文件 2010-04-15 13:56:06 阅读607 评论24 字号:大中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77号
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功能区划的调整方案,须经所涉及的相应级别农、林、水、地质矿产和海洋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由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若上述调整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经专家论证表明已失去其保护价值的,应通过异地建设不少于原保护区面积的新的自然保护区给予补偿。
        上述调整、变更的报批必须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前完成。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制度。承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保护专业方面的技术力量;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设专章或专题报告,对所涉及的自然保护区现状作出评价,对因项目所造成的自然保护区结构与功能、保护对象的影响与保护价值的弯化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除按现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分工管理外,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环保总局的同意。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有影响的项目,在批复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须经该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自然保护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项目实施中超出批准范围造成生态破坏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限期恢复治理;对于项目实施中,在批准范围内造成的临时性生态破坏,也应监督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恢复治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自然保护区相应的经济补偿。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对本地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于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应严肃查处,并将结果报送我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这个事贾老师博客上面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环评要注意的问题你仔细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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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在报告中明确:开采煤矿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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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井田边界距离保护区边界500,应该是没有大问题的,煤矿项目生态和地下水本身就是重点评价内容,你这个挨着保护区更应该注意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了,同时地表沉陷对保护区是否有影响,项目实施后对保护区的景观影响都应该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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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你这个项目的前提条件是:
1、前提是否能得到相关部分的前期认可。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环保总局的同意。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有影响的项目,在批复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须经该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的环保措施是否得到(如设置禁采区、保护煤柱等)认同。采取措施后,各环境要素影响是否能接受。
3、风险是否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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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eiafanss


    意思在保护区边上的项目也要国家的相关部门的批准?
发表于 2010-4-26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yufeilong264299


    离保护区这么近,保护区应该在项目的评价范围内,再根据四段论,肯定是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了。
发表于 2010-4-26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为稳妥起见,把材料整理好了以后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比如政府、环保局、规委、保护区主管部门等的意见以后,再进行下一步的环评工作。
如果被否,也就省了以后工作的劳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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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zhangjx_79


    这种做法只有理论的可能性 现在的政府根本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他们不会说是否可行的
发表于 2010-4-26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yufeilong264299


    不敢苟同!我这边稍微大一点的项目都要先跟政府、环保部门沟通,咨询可行性和相关法规方面的事情,因为他们对相关政策和法规还是比较了解的。
发表于 2010-4-26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实际操作,环评单位要“配合”建设单位去征求意见,国内关系很重要,呵呵;
政府部门为了不担责,可能不会给你出纸面的意见,但个人口头上的意见也很重要的。
发表于 2010-4-26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30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个项目井田边界距保护区500m,再加上边界煤柱,开采造成的地表塌陷应该对保护区没影响。最高的情况可能就是生态二级评价。
2、项目工业场地距保护区有2km以外,公路扬尘等也不会影响到保护区。
3、可能需要保护区管理部门出一个同意开采的证明文件。

求木版主解释 四段论是什么啊?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0-4-30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zhzhlei


    上岗证教材上有啊。2009年10月版本(http://www.eiafans.com/viewthread.php?tid=68533&highlight=%C9%CF%B8%DA%D6%A4)中第七章   页码为235左右。
发表于 2010-4-30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木竹禾



   找到了,没注意过,呵呵,谢木版主。
发表于 2010-5-3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项目最好不要接,太敏感了,实验区也是很敏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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