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ageshi 于 2014-12-19 17:05 编辑
注意:2006年制定的GB18918-2002标准的修改单。从修改单来看,明确了特殊水域应执行排放标准。很明显,“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也就没有所谓的排放标准问题。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也有矛盾之处。 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 但并没有禁止排放。 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 4.2排放限值 4.2.1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制执行表1中的限值。其中排入北京市Ⅱ、Ⅲ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A标准,排入Ⅳ、Ⅴ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B 标准。 其中“排入”,可能是指通过其他途径(沟渠、小河等),最终进入到Ⅱ、Ⅲ类水体。这种情况下,并没有在Ⅱ、Ⅲ类水体中新建排污口,但是向Ⅱ、Ⅲ类水体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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