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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环评爱好者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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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环评爱好者网首发)


全文见:http://mp.weixin.qq.com/s?__biz= ... b7ffdf9c42197b8e#rd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7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环境保护部)


发表于 2015-12-22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专院校也能干这个?这个没有实际工作经验能做后评价?在校学生哪有这方面能力(个别的除外,毕竟天才或全才的少),是指老师或后勤类的教职工或学校“三产”师资?什么意思?不带这样玩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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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感谢分享,下载下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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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部管网上为什么还不公布?2015年没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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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断的出台一些外围规定,对于最核心的现行环评制度本身到底会如何改一直没有实质性的消息,到底是打算农村包围城市,还是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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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放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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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明白了
1、通过验收的项目才有后评价这么一说;
2、只针对报告书项目(这个有点那啥,特指报告书?建设项目管理名录调整前后不一致的项目咋整)
3、具体到了特定行业特定情形(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等等等),可操作性提高了。不过逃不过主管部门的法眼,认为你应该那啥就得那啥。。。国情国情。。可以理解。。
4、后评价不是必须要环评机构编制,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评估机构俱可。。怎么个意思?后评价不要环评资质了?为环评社会化做试点?
5、后评价依然备案制。。。这个指着建设单位觉悟。。想在咋整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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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等到新的环评法修正后再出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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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mep.gov.cn/gkml/hbb/bl/201512/t20151222_3198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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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下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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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有电子版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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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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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有环评资质的单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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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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