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之痕 于 2011-6-14 10:22 编辑
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2009年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1号道路) 第二次环评公示 我单位已承接“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2009年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1号道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第二次环评公示如下: 一、工程概况 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2009年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1号道路)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境内,系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以下称农业园区)基础设施道路。本项目建设性质为灾后重建工程。 项目线路起点坐标为X=19217.569,Y=603172.493,起点与现状水泥路面相接,终点坐标为X=18732.947,Y=603361.636,终点端接规划路口,道路全长520.230m。道路征地红线宽度为22 m,路基宽度15.5m,路面宽度15.5m,其中车行道11 m,左侧人行道4.5m,路面设计为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相交共1个涵洞,设计为钢筋混凝土箱涵。项目占地面积11443m2,工程技术标准采用城市道路Ⅲ级次干路标准,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 项目占地面积11443m2, 建设工期:施工期5个月(即2010年2月至2010年6月)。 二、环境空气影响 ⑴灰土、混凝土拌合场所的影响范围为下风向150m。拌合场所设置在居民点150m以外的区域,拌和场地对当地居民不产生TSP污染影响。石灰、粉煤灰储料场扬尘集中在下风向50m条带范围内,在此范围内对人体和植物产生影响,加蓬盖或表面淋湿,控制扬尘后,影响范围将小于50m,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工程施工采用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中沥青烟排放限值75mg/m3的沥青混凝土运输、摊铺设备,可防治沥青烟的污染影响。 ⑵ 根据类比资料分析,公路营运期汽车排放尾气对公路沿线区域基本不产生NO2和CO超标污染影响。 三、水环境影响 项目路线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路线跨越的水体,评价范围内没有鱼类“三场”与珍稀水生生物分布。 施工营地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机械设备维修产生的油污水等。施工单位在修建施工营地时应尽量租用当地民房,施工场地尽量安排在永久征地范围内。每个施工营地应设置干厕,施工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经简单处理后用作农肥,降低污水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影响。 非事故状态下,路面径流污水基本可接近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会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影响。但在汽车保养状况不良、发生故障、出现事故等时,都可能泄漏汽油和机油污染路面,在遇降雨后,雨水经公路泄水道口流入附近的水域,将会造成石油类和COD的污染影响。 四、声环境影响 ⑴ 单机施工机械噪声昼间最大在距源20m以外可符合标准限值;夜间最大在150m以外可符合标准限值。昼间多种施工机械同时作业噪声在距源50m以外可符合标准限值;夜间在200m以外可符合标准限值。公路昼间、夜间施工将对上述居民点和学校的正常生活、学习、休息造成干扰。期间可能会对其造成噪声污染影响,需要采取防护管理措施。 ⑵评价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根据预测结果,环境噪声预测结果不超标。 五、社会环境影响影响 所有路段不涉及重要的省级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点位。考虑到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现新的文物资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一旦发现新的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保护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当地文物部门做好挖掘整理工作。 六、结论 项目建设对于完善大兴镇、农业园区公路网,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对拟建道路沿线公众参与的调查表明,受影响居民98%支持项目建设。 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施工期,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加强施工队伍的环境保护教育,严格管理,文明施工。工程承包商在签定工程承接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条款,对上述施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予以承诺,并制定严格的违约处罚程序。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工程监理合同及招标文件等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制定的环境监理方案实施监理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监测工作,落实定期和不定期的环境监测计划。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如果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项目营运后的环境保护工作有补充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联系方式如下: 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地址:雨城区大兴镇雅安市农业高科技生态园区; 邮政编码:625000;
联系人:郭文豪;
联系电话:0835-2246596; E-mail:9836186@qq.com; 2、承担评价要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28-84421157; 八、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天以内。 2011年0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