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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湖37-3号地块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占地面积约43393.7822平方米,中心经度为119°55′54.29380″,中心纬度为30°5′23.50759″,东侧为新桥江支流(白洋溪),南邻新桥路,西侧为新桥江,北侧为新桥新路。目前本调查地块内建构筑物均已拆除完全。根据《银湖37-3号地块选址(设计条件)论证暨控规局部调整报告》,本地块的远期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 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按照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法在场内外布设44个土壤采样点(包括35个场地内监测点,9个场地外监测点)、16个地下水采样点(包括12个场地内监测点,4个场地外监测点)。在场地北侧距离约1100m的农田处布设1个土壤采样对照点及1个地下水采样对照点,场地南侧约110m处的农田布设1个土壤采样对照点及1个地下水采样对照点。 共采集了203个土壤样品(包括184个土壤基础样品及19个土壤现场平行样)。共采集了20个地下水样品(包括18个地下水样品及2个地下水平行样)。 根据调查分析及浙江瑞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浙瑞检Y202106289),本次初步调查结论如下: (1)土壤调查结果 地块内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6.94~9.6,偏碱性。地块土壤中检测了11项金属及重金属,检出10项,包括砷、镉、铜、铅、汞、镍、钴、铬、锌、锡,其中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检出浓度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重金属钴检出浓度低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723-2016)居住用地筛选值;重金属铬、锡、金属锌检出浓度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92—2013)中的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重金属六价铬未检出。氟化物检出率100%,检出浓度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92—2013)中的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石油烃(C10-C40)部分点位有检出,检出浓度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未检出。其他特征因子PAHs(蒽、芘、芴、荧蒽、苊烯、苊)未检出。 因此,本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本次初步调查提出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2)地下水调查结果 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点中pH值范围为7.2~7.8;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铅、镉、铜、镍、砷、总大肠菌群部分点位有检出,检出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要求;金属铝、氨氮、化学需氧量(耗氧量)、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检出率均为100%,检出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烃(C10-C40)检出率为100%,检出浓度范围为0.1~0.21mg/L,检出浓度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均未检出。 (3)土壤对照点调查分析 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7.51~8.42,与场地内各点位pH值检测结果一致。土壤中检测了11项金属及重金属,检出10项,包括砷、镉、铜、铅、汞、镍、钴、铬、锌、锡,其中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检出浓度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重金属钴检出浓度低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723-2016)居住用地筛选值;重金属铬、锡、金属锌检出浓度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92—2013)中的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重金属六价铬、锡未检出。氟化物检出率为100%,检出浓度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92—2013)中的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石油烃(C10-C40)检出率为50%,检出浓度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未检出。其他特征因子PAHs(蒽、芘、芴、荧蒽、苊烯、苊)未检出。 (4)地下水对照点调查分析 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监测点中pH值为7.8;重金属(砷)、金属铝、氨氮、化学需氧量(耗氧量)、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均有检出,检出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要求,与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点及地块外地下水监测点对比,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铅、镉、铜、镍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率100%,检出浓度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均未检出。 (5)总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论,本调查地块可按《银湖37-3号地块选址(设计条件)论证暨控规局部调整报告》规划的一类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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