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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场口新区马山区块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新区马山,占地面积约200651平方米,地块中心经度119.88605°,中心纬度29.930245°。本地块四至范围:地块东北至驾校路,东南至场口东街,西南至13号路,西北至汤马线。 本调查地块2010年前主要为山丘和农田,山丘最高点高度约60m,农田位于本地块东侧,面积约40000m2。2011年开始山丘被逐步开采,山上的石块被爆破开采用作建筑材料,山丘东侧的农田由于石块开采被破坏,覆盖有厚厚的碎石块。2020年11月现场勘察期间,本调查地块大部分区域已开采至黄海基面,场地内随处看见大块碎石,西北侧小部分区域仍处于开采状态,现场挖机、粉碎机、运输卡车正在作业中。目前,本地块已为空地。根据《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的远期规划为工业用地(M1),属于第二类建设用地。 根据本地块及邻近区域历史使用情况,本地块涉及的特征污染因子为pH、石油烃(C10~C40)、苯乙烯、锌、苯、甲苯、二甲苯、有机农药类。 本次调查工作根据使用情况和面积等特点,采用分区布点、专业判断法相结合的方法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调查,并在场地外上下游各布设一个对照采样点。本调查地块内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和3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布设2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26个(包括1个平行样,其中S3点位采集3个样品,S4、S5、S6、S7各采集1个表层样),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1个平行样,其中W3点位因地质问题无法采样)。 根据对地块及周边历史使用情况调查、现场踏勘,并通过采样分析可知: (1)土壤调查结果 土壤中的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的检测数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标准要求;锌的检出浓度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中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要求;重金属六价铬、VOCs、SVOCs基本项目均未检出;其他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有机农药类均未检出。 因此,本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本次初步调查提出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2)地下水调查结果 本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的pH值、高锰酸盐指数(耗氧量)、氨氮、锌的各检出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的要求;地块内重金属六价铬、砷、镉、铜、铅、汞、VOCs、SVOCs基本项目均未检出,优于场外对照点检测结果;其他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有机农药类均未检出。因此本调查地块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 (3)对照点调查结果 场地外对照点土壤样品的pH的范围在7.05~7.31,土壤酸碱度属于弱碱性,与场内各点pH值相近。场地外对照点的六价铬均未检出,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的检出浓度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中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要求。与场内各点相比,重金属砷、铜、镍、锌的检测结果与对照点检测结果相比偏高,说明周边企业对该地块的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地块内重金属镉、铅的检测结果与对照点检测结果相近;地块内重金属汞的检测结果低于对照点检测结果。场地外对照点土壤样品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未检出,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有机农药类(6项: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均未检出。 场地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pH的范围为7.09~7.18,呈弱碱性,与地块内pH值检测结果相近;W4对照点重金属砷、镉、铜、铅均有不同程度检出,锌的检出值高于本调查地块数据,汞未检出。W5对照点重金属砷、镉、铜、铅均未检出,锌的检出浓度高于本调查地块数据,汞的检测浓度为0.0001mg/L。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锌的检出浓度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高锰酸盐指数(耗氧量)检出范围为2.52~2.7mg/L、氨氮检出浓度为0.27~0.41mg/L,与本调查地块内数据相近,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 (4)总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论,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各项检测数据均符合当前标准要求,可按二类建设用地使用,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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