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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地块位于富阳区银湖街道,地块中心经度119°56′59.383100″,中心纬度30°07′27.782775″,调查面积约54044m2,地块四至范围:东侧为龙溪北路,南侧为龙溪北路与龙马桥交叉口,西侧为马放园,北侧为大龙坞、富阳区银湖街道射击射箭现代五项项目山体土石方平整工程工地。调查地块原为农田,自2000年逐步被杭州伟业玻璃钢有限公司(该企业因为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实际并未正式投产)、杭州天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龙手袋有限公司等建设厂房。 结合对厂区内原有功能区的识别判断和地下水流向的分析,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按照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法在场内布设34个土壤采样点及13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东约340m布设了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SD01/DW1,地块外西侧约340m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点SD02,西北侧620m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点SD03,东南侧约700m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点SD04。除SD02、SD03、SD04三个对照点采集1个表层土壤样品,其余每个采样点采集4个不同取样深度的土壤样品,共采集了159个土壤样品(包括143个土壤基础样品及16个土壤现场平行样)和14个地下水样品(包括13个地下水基础样品及1个地下水平行样)。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包括砷、镉、铬(六价)、铜、汞、铅、镍等7种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27种)、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11种)、pH值、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包括pH值、砷、镉、铬(六价)、铜、汞、铅、镍、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烃、氨氮、色度、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硫酸盐、挥发性有机物(VOCs)(27种)、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11种)。实验室分析结果总结如下: (1)土壤调查结果 土壤中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均有不同程度检出,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标准要求, VOCs、SVOCs基本项目基本检出,BS1对照点的重金属(铬(六价))浓度超过了检出限,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标准要求。 (2)地下水调查结果 本地块地下水中的氰化物、重金属(镉、铬(六价)、铜、铅、镍)、VOCs(除三氯甲烷外)、SVOCs均未检出;色度、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氨氮、总磷、石油类、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硝酸盐、亚硝酸盐、砷、汞、三氯甲烷、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萘均有不同程度检出,pH范围为6.81-7.28,总磷和石油类部分点位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的要求,其余指标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的要求。因此,本调查地块的地下水环境质量(除总磷和石油类)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的要求。 综上,本调查地块的地下水环境质量(除总磷和石油类)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的要求。 (3)对照点调查结果 对照点检测结果显示,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均有不同程度检出,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标准要求, VOCs、SVOCs基本项目基本未检出,检出值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标准要求。 (4)总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论,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各项检测数据均符合当前标准要求,可按一类建设用地使用,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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