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雨过天晴2011 于 2013-9-22 15:09 编辑
《重庆小糸车灯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重庆小糸车灯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进行第二次公示。 1 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1.1 项目名称 重庆小糸车灯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1.2 建设地点 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汇金路2号C42地块(现有厂区内)。 1.3 建设规模 年产80万套BMC反射镜。 1.4 项目投资 项目总投资为1750万元。 1.5 建设内容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及辅助工程、环保工程、改造工程等。 主体工程包括3条注塑生产线、2条清洗线、2条烘干线、1条喷漆线、1条镀铝线;公用及辅助工程包括与反射镜生产线相配套的BMC库房、送风系统、空调系统;环保工程包括漆雾净化系统、烘干废气净化系统、除尘系统、清洗废水处理系统;改造工程包括拆除2台空压机(4m3/min、10m3/min)新建1台空压机(30 m3/min),改造现有无动力地埋式生化装置为物化+生化处理装置,设计处理能力为100m3/d。 2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简述 2.1 废气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包括喷涂料时产生的含漆雾废气及其烘干废气,以及注塑废气及其注塑件修整废边产生的粉尘等。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漆雾、苯乙烯、粉尘等。这些污染物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2 废水 本工程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喷漆废水、注塑件表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SS、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氨氮、动植物油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若未经处理外排,会造成受纳水体的水质恶化。 2.3 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有注塑机、空压机、喷漆设备、静电枪、风机、水泵等,各类噪声源声级约为75dB(A)~100dB(A),若不采取噪声控制,将会影响厂区周围的声环境质量。 2.4 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漆渣、废油漆桶、含漆废水处理污泥、废手套、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废包装材料、塑料废品、综合废水处理污泥、废钨丝、除尘灰等一般固废,以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若不进行安全处置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生活垃圾不及时清运将会产生恶臭污染大气环境、滋生蚊蝇危害人群健康、渗滤液有可能会进入环境污染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 3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3.1 废气 注塑件整边时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单机除尘器净化后排至车间内,注塑机注塑时产生少量含苯乙烯废气。注塑车间采取全室机械通风措施,除自然通风外,设轴流风机进行机械排风。 涂料喷涂时产生的漆雾经水帘洗涤装置进行处理、洗涤槽内定期添加漆雾凝聚剂。喷漆废气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涂料烘干时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3.2 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喷漆废水送现有涂装废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喷漆废水与清洗废水、设备冷却排污水、全厂生活污水一同送改造后的综合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全厂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唐家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3 噪声 本项目针对各类声源的发声特征,分别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可减轻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3.4 固体废物 漆渣、废油漆桶、含漆废水处理污泥、废手套等危险废物送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安全处置,废活性炭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包装材料由废物回收公司回收利用,塑料废品、综合废水处理污泥、废钨丝、除尘灰、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工程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城市规划,工程投入运行后,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均通过有效治理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声环境影响很小,区域环境能够承受其建设,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环评认为拟建工程在选址地建设可行。 5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及必要时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 查阅环境影响报告简本,必要时索取相关补充信息,可直接与本项目的环评单位联系。 环评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3104号
联系电话:023-63546140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赛迪路1号 邮政编码:401122 6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受重庆小糸车灯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或关心本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公众。 主要事项:征求公众对该项目建设与否所持的态度和原因、对该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有何要求等。 7 征询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您的反馈意见发送邮件至cqcyq2006@aliyun.com或来电至023-63546140。 8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13年9月22日起10个工作日。 |